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服务广告发布行为,切实维护旅游服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扎实推进打造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旅行社条例》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醒全市旅游行业相关经营者,旅游服务广告合规发布应遵循以下指引:
01
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服务项目和核定的经营范围发布广告,不得发布超越核定的旅游经营业务范围的旅游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旅游服务广告时,应当依法依规查验广告主相关经营资质等证明文件,并核实广告内容。
02
旅游服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03
旅游服务广告中涉及的旅行社名称、旅行社经营业务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电话、旅游线路、项目、时间、价格等服务内容,应当清楚、明白,旅游服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04
旅游服务广告中标明的旅游产品价格,应当是旅行社收取的全部团费,包括消费者必须支付的所有旅游合同项目费用。优惠价格或者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标明。
05
旅游服务广告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06
旅游服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07
旅游服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08
旅游服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09
利用互联网发布旅游服务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各项规定。互联网旅游服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旅游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10
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旅游服务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