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校外托管机构照护女儿,不付抚养费、不探望孩子……父母行为不合法 法院为爱发“令”

来源: 桂林生活网—桂林晚报 2022-05-05 10:47:13 我来说说 阅读

  委托校外托管机构照护女儿,不付抚养费、不探望孩子……

  父母行为不合法 法院为爱发“令”

  母亲委托校外托管机构照护8岁的非婚生育女儿;离异后母亲不付抚养费、不探望孩子……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对“带娃行为不合法”的父母发出两份《家庭教育指导令》。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家事”上升为“国法”,依法带娃受到了广泛关注。

  母亲将女儿送托管机构独自生活

  法院责令“亲自养育、亲子陪伴”

  2013年9月,朱某非婚生育女儿小周并独自抚养,如今小周已经8岁,读小学二年级。西乡塘区法院在审理小周抚养权纠纷过程中,主办法官通过征询小周意愿时得知,母亲朱某一般于周一上午将小周从家中送至几公里外的小学读书,周五下午放学后方才接回家,其间将小周委托校外托管机构照护。但小周内心是很渴望能在平时下午放学后随母亲回家居住生活,只是顾及母亲要照顾年幼的弟弟,不愿给其添“麻烦”而不敢向母亲提出。

  法院认为,朱某的行为已经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和《家庭教育促进法》有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合理运用‘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等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的规定。为此,法官制作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并通知朱某到庭接受教育,责令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多关注小周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将小周从校外托管机构接回家共同居住生活,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法官说法

  生有所养,养有所教,既是为人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和责任。父母们应当多加关注和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做到依法带娃,合理教养。

  离异后母亲不付抚养费不探望孩子

  法院责令“主动沟通、依法履职”

  另一起案件也令人深思。2019年,李某与朱某因感情破裂离婚,约定儿子小李随父亲李某生活,朱某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然而离婚后朱某从未支付儿子抚养费,不关心、不主动探望儿子,不与老师联系沟通儿子在校情况,使其感受不到来自母亲的关爱,对儿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为此,西乡塘区法院向朱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及《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责令朱某:积极行使对儿子的探望权,每周至少探望儿子一次,主动增进与儿子的沟通联系和情感交流;关注儿子生活学习和身心发展,每周至少与班主任联系沟通一次,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家长会;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正确培育、引导儿子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

  ■法官说法

  夫妻离异后,其中一方虽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仍应承担抚养费及监护职责,法定的监护职责包括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不得实施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据《南宁晚报》

责任编辑:申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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