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退款”是指在网络购物中,当满足一定条件时,消费者无需退货,可以直接申请退款的一种方式。记者梳理裁判文书网发现,因“仅退款”引发的诉讼不在少数。
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网购合同纠纷案。买家郭某在淘宝平台购买价值1.1万余元的苹果手机后,以“多拍/拍错”为由,申请“仅退款”,且在签收手机后,拒绝归还。最终,海口中院判决郭某向商家杨某支付11268元手机款,以及200元公告费。
AI制图
案情回顾
买家申请退款拒还手机
商家维权胜诉
2022年9月,郭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在商家杨某经营的“某某配件店”下单购买一台手机,订单显示商品总价11268元。9月21日,郭某以“多拍/拍错/不想要”为由发起“仅退款”申请,且备注货物状态为“未收到货”,申请退款金额11268元。当日10时17分02秒,杨某经营的店铺未核实物流状态便同意了该退款申请,1分钟后退款成功到账。
9月22日,郭某正常签收手机,却未向商家提及已收到商品。从9月24日起至10月21日,杨某通过网购聊天窗口多次联系郭某,要求其归还手机,但始终未获回复。
无奈之下,杨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郭某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但该院根据已知地址和联系方式多次送达诉讼材料均未成功,杨某为此支出200元公告费。
此后,杨某又将郭某起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证据反映杨某与郭某之间具有买卖手机的关系,郭某在申请退款后,仍然收取手机未作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判决郭某向杨某支付11268元和公告费200元。
郭某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执一词
商家与消费者对“仅退款”看法不一
记者梳理裁判文书网发现,因“仅退款”引发的诉讼不在少数。不少商家在诉讼中表示,消费者恶意“仅退款”的行为,对广大商家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严重损害了商家的利益。
在海口市解放西经营一家实体服装店的女老板小萤,也在某网络平台开了一家网店。小萤坦言,她也是一名遭遇过“仅退款”不退货的“受害者”。“当时有一名消费者在我的网店购买了2件衣服,共消费350元。拿到了货就申请‘仅退款’,然后系统就自动把钱退给消费者了。”小萤无奈地说,由于消费者在外省,维权周期长、成本高,她只能吃“哑巴亏”。
但并非所有商家都像小萤一样忍气吞声,小詹就是“不争馒头争口气”的一个商家。
有一名消费者在小詹的网店购买了一条裤子,共计98元。收到裤子后,消费者不满意,于是申请了“仅退款”。小詹告知消费者,商品不支持仅退款,要求消费者退货退款。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小詹将该消费者告上法庭,请求退还98元,法院最终支持了小詹的诉讼请求。
那么,消费者又是如何看待“仅退款”规则?多名受访的消费者认为,“仅退款”可以提升不良商家的经营成本,理应得到支持。
市民吴女士认为,“仅退款”十分有必要,有的商品质量差、款式差,退货退款还要自己掏运费,十分心疼。“有时候寄回去的运费,都比商品本身的价格还贵,这让我们退也不是,不退也不是。”吴女士无奈地说。
“我之前网购了一个大物件,本来说好可以不满意包退。结果收到货后,发现质量太差了,准备退货的时候,商家却说只包首重运费,超出部分要自己支付,把我气坏了。”海口市民严先生说,商家只要保证质量够好,就不用担心退款问题。与其指责平台,不如先保证自己的产品质量。
律师说法
买家申请“仅退款”
需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
针对“仅退款”暴露出的网购售后风险,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瑾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给出了专业解读。
刘瑾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买家申请“仅退款”需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如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未按期发货等。“仅退款”不意味着买家可以无偿占有商品,尤其是商家或平台因操作失误同意退款,但买家实际已收到商品的情况下,仍继续占有商品,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正如上述案件中,郭某既未退还手机,也未支付对应价款,明显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商家有权要求其返还商品或赔偿损失。”刘瑾介绍说。
刘瑾提醒,通过不正当手段,利用平台的“仅退款”规则,获取非法利益的“薅羊毛”行为,不仅是违背了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时甚至会构成诈骗罪。
刘瑾呼吁,“双11”期间,平台、商家、买家应共同维护健康的网购环境。例如,平台需完善售后规则,明确“仅退款”的适用条件;商家需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售后流程;买家需理性维权,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只有三方协同,才能减少售后纠纷,让‘双11’真正成为‘放心购’的购物节。”
来源 | 法治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