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岁男子58天打赏女主播10万元求结婚,被拉黑后起诉退款,法院宣判

来源: 极目新闻 2025-11-05 08:56:22 我来说说 阅读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赠送鲜花支出260元、共进晚餐支出240元,无需返还。”11月4日从湖北省恩施州宣恩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起不当得利案件作出判决,驳回男子王某要求女主播叶某退还10万余元打赏款项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恩施州来凤县58岁男子王某,通过某短视频平台认识了宣恩县女主播叶某。两人互加微信好友。此后,王某在短视频平台上购买“钻石”等虚拟物品,为叶某刷礼物、打赏。

  从2024年8月2日双方相识到同年9月29日,58天内,王某累计刷礼物、打赏折合人民币106620.11元。

  2024年8月30日,王某先后向叶某微信转账520元、送给叶某价值5999元的耳环。同日,王某还送给叶某由1314元现金叠成的鲜花,并向花店支付鲜花包装费用260元。同年9月6日,二人见面共进晚餐,王某支付餐费240元。在起诉时,王某要求叶某全额退还上述钱款。

  双方见过面后,王某提出到宣恩看望叶某并详谈婚姻事宜,叶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并将王某的微信、电话号码等全部拉黑。王某指责叶某以谈恋爱和结婚为幌子,诱使自己打赏和赠送财物,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宣恩法院,要求叶某全额返还。

  庭审记录显示,原告王某描述:双方彼此认识后,被告叶某要求王某在其直播时给她刷礼物,以增进双方的了解、加深感情。王某认为,他与被告都是离异单身,都有以对方为伴侣的想法,很快双方都打得很火热。

  然而,王某对上述“被告让他慢慢地掉进感情陷阱”的说法,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打赏者在直播间向特定主播赠送虚拟礼物行为本身,对于打赏者而言也有获得自身满足及愉悦感的目的。“打赏”虽能产生“粉丝打赏-主播获益”的最终效果,但实际上粉丝和主播是各自按照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协议,分别接受平台技术、运营、维护的服务,其本质是主播及粉丝分别履行其与互联网平台形成的服务合同。

  本案中,女主播叶某与王某之间并不形成直接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也不存在“一方无法律依据获益造成另一方利益受损”的情形。因此,对于王某要求退还10万余元打赏钱款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叶某将收到的耳环折价5999元返还给原告,同时返还了微信转账520元、“现金鲜花”1314元。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对于“现金鲜花”包装费用260元、共进晚餐240元,宣恩法院认为,这是恋爱期间的正常支出,且在合理消费范围内,不属于不当得利,被告无需退还。

  来源:极目新闻(记者:袁超一)

  通讯员: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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