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提示】 保健食品规范指南— —理性选购,看清标签再下单!

来源: 桂林市场监管 2025-04-11 10:32:52 我来说说 阅读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销售特殊食品,应当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保健食品标签内容应当齐全,并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包括:(1)保健食品标志;(2)保健食品注册号或者备案号;(3)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4)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5)原料和辅料;(6)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7)适宜人群;(8)不适宜人群;(9)保健功能;(10)食用量及食用方法;(11)贮藏方法;(12)生产日期和保质期;(13)注意事项;(14)保健食品企业执行标准的代号;(15)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16)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17)投诉服务电话、服务时段等信息;(18)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19)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保健食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必须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所使用的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依据:《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不小于6.0毫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依据:《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

  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规范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标志应当规范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别。保健食品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容器)外明显位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日期标注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准确标注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注应当与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鲜明对比,易于识别,采用激光蚀刻方式进行标注的除外。日期标注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者篡改。多层包装的单件保健食品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的完成时间为生产日期。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食品时,外包装上标注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日期。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者不用分隔符。年代号应当使用4位数字标注,月、日应当分别使用2位数字标注。保质期的标注使用“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的方式描述。

  (依据:《保健食品标志规范标注指南》《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

  保健食品标签标注投诉服务电话、服务时段等信息。投诉服务电话字体与“保健功能”的字体一致。

  (依据:《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包含下列情形:(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2)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3)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4)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5)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6)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7)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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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进口食品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责任编辑:杨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