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及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近期,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照明设施专项排查行动。排查发现,部分生鲜销售摊位存在照明设施选型不规范、光源色温偏色、光照布设刻意修饰货品观感等违规使用生鲜灯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易误导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作出误判,潜藏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影响食品安全消费环境的风险隐患。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严禁违规使用生鲜灯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严守法规底线,明确禁止情形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严禁使用任何明显改变产品真实色泽、误导消费者感官认知的照明设施,一律禁止以下行为:
1. 使用红色、绿色、蓝色、黄色等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色温 / 颜色的光源;
2. 在灯具外加装、使用有色灯罩,或包裹有色塑料袋、薄膜、玻璃纸等改色材料;
3. 在生鲜陈列区设置大面积高饱和度有色围挡、背景板,如肉类区鲜红背景墙、红色遮阳棚等;
4. 在冷藏(冻)柜、展示柜内置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光源;
5. 将“生鲜灯”等违规设施与普通白光照明设施混用。
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自查自纠
各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须立即对在用照明灯具开展全面自查,立即停用并更换违规设施,统一使用不改变商品本色、不误导消费的标准白光照明灯具。
市场开办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场内经营户的管理,统一组织更换或督促场内经营户限期整改,确保全覆盖、无死角。选购灯具应以真实还原色泽、不误导消费为核心标准,杜绝 “美颜”“增红” 等违规产品。
坚守诚信经营,接受社会监督
各经营主体要规范使用照明设施,主动规范经营行为,坚守诚信经营底线,自觉接受消费者与社会监督。消费者如发现销售者违规使用照明设施、误导消费的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反映相关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受理,依法核查处置。
明确法律后果,强化执法震慑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之规定,违规使用“生鲜灯”等照明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请各相关经营主体高度重视,立即自查整改,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安全、放心、公平的生鲜食用农产品消费环境。
桂林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巡查、抽查及 “回头看”,对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