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4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规定》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提出了哪些要求?桂林市市场监管部门特进行政策解读,以帮助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全面、准确理解新规的核心要义、条款要求和实施要点,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一、出台背景与核心意义
《规定》于2025年12月17日公布,自2026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其出台旨在聚焦当前连锁经营模式中责任不清、总部管理缺位等问题,进一步压实企业从总部到门店的各级主体责任,着力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等,应执行本《规定》。
二、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定义
食品销售连锁经营,是指使用同一品牌,以食品销售为主营收入,实施统一规范化管理,由企业总部、十家以上门店(含直营、加盟、合营等)等共同参与的规模化食品销售活动。
企业总部,是指对由其授权使用同一品牌的所有门店实施统一规范化食品销售管理活动的食品经营企业。
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总部授权在一定区域内对食品销售活动承担相应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食品经营企业。
三、监管原则与监管分工
1.监管原则:
坚持分级分类、突出重点、体系管理、风险管控。
2.监管层级(根据门店数量划分):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300家及以上全国门店的企业总部。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300家以下门店的企业总部及本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店等的监督管理。
提级监管:省级、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风险状况对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等进行提级监督管理。
四、主体责任体系与许可要求
明确单一总部:从事同一品牌食品销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明确一个企业总部,对分支机构、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许可要求: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需取得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门店需取得相应食品经营许可或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责任不可免除:企业总部不得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五、核心管理制度与机制(“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规定》构建了“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三级责任链条,实施三级贯通管理,并突出强调企业总部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核心。
企业总部应将以下事项作为管控重点:
1.实施统一管理的食品采购、贮存、配送、销售等环节的控制情况;
2.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操作规范执行等情况;
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4.食品安全消费投诉处理情况;
5.其他需要管控的食品安全风险事项。
六、企业总部的关键管理职责
1.资金保障:每年应将一定数额的营业收入用于食品安全管理。
2.检查评价: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定期检查,每年至少对所有分支机构、门店进行一次全覆盖实地巡查。
3.考核与退出:应当建立对分支机构、门店的考核评价制度,明确准入、评价、惩戒、退出等具体要求。
4.信息化与智能监控:应当结合实际,通过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方式,对食品进货查验、贮存配送、巡查检查、人员管理等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进行电子化记录。应当通过“互联网+智能监控”等方式,对门店食品的贮存、陈列等关键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重点检查评价,相关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保存,其中视频信息应当至少保存14天。应当通过建立与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数据接口等方式配合监管部门调用相关信息。
5.培训考核:对分支机构、门店等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每年培训不少于40小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七、食品采购、贮存与配送管理
1统一采购、配送:
由总部或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时,总部应当建立供货者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由总部或分支机构履行进货查验、建立配送联单记录制度,并确保门店可查询凭证。
2非统一采购、配送:
门店应自行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3贮存与配送要求:
自行或委托贮存、配送,均需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卫生、隔离等要求,并对受托方进行审核和监督。
八、风险应急与报告义务
01风险信息收集:
企业总部应当建立制度,及时通知分支机构、门店停止销售风险食品。
02投诉与应急机制:
企业总部应当建立投诉处置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开展演练。
03年度报告:
企业总部每年12月需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全国分支机构、门店等清单、准入及退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等情况。
九、法律责任(摘取部分罚则)
1.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总部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减轻、免除责任: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配送: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未按要求报告门店清单、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等相关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两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个人责任:对存在故意、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除处罚企业外,可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十、给企业的建议
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应按照新规要求,强化对门店、仓储以及食品销售全过程的“穿透式”管理。建议企业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对照自查:立即对照《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梳理风险:全面梳理风险,聚焦食品采购、贮存、配送、销售等关键环节,抓严抓实管控措施。
3.强化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续提升管理能力。
4.科技赋能:积极运用互联网+AI技术赋能,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
《规定》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监管进入了更加体系化、精准化的新阶段,将有效解决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存在的责任不清、管理松散等问题,推动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升行业整体食品安全水平。同时,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和信用惩戒,将促使企业更加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良好格局,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我市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应高度重视、提前布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补齐责任短板、完善管控措施,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在2026年3月20日《规定》施行前全面达到合规要求!
桂林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