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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医疗纠纷案件,李女士把几年前帮助自己通过胚胎移植手术成功生下一子的医院告上了法庭。
事情要从几年前说起,李女士和丈夫是一对幸福的夫妻,然而多年没有要上孩子。经过医院多次治疗无果,确认李女士只能通过试管辅助生殖。经过2年半的时间,李女士在医院的试管辅助生殖技术帮助下顺利生下一子。
2020年9月,李女士的丈夫因头疼到医院就医,随后情况急转直下,40个小时左右被宣告死亡。此后李女士找到之前做胚胎移植手术的医院,希望医院能够再次帮助她实施手术,将仍在医院保存的剩余两个胚胎植入她体中。然而李女士没有想到,自己的诉求遭到医院的拒绝......
李女士表示,丈夫去世后,她悲痛万分,但每当她看向孩子,她总感觉“仿佛在养小号的我先生”,就连孩子的爱好、口味和脾气,都和丈夫出奇地相似。她想,先生回不来了,但如果能借助保存的胚胎,再生下一个孩子,对全家来说肯定是一个很大的安慰。
李女士的愿望为何遭拒?
被告医院代理律师林柏冬介绍,相关事项需要两夫妻共同与医疗机构签字、确认,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手续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李女士一人前来,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医院只能拒绝。
不过,由于李女士情况特殊,显然不可能实现夫妻共同来签字的要求,考虑到李女士目前的状况与心情,医院还专门组织了专家对此事进行研讨。
林柏冬介绍,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不是普通的医疗服务行为,“医院里本身就有伦理委员会的一些专家成员,从医院的角度来讲,也很慎重。因为你要造一个人出来,需要考虑未来的社会影响等等”。
我国国家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第十四条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因此在医院制作的《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知情同意书》上,写明了需夫妻双方签署承诺书,李女士和丈夫在第一次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时,也都在这一同意书上签了字。经过伦理委员会讨论,还是认为应当严格依照这一政策要求,不应轻易同意给李女士进行手术,同时还应考虑到医学伦理问题。
“伦理方面,要考虑未来这个孩子的成长环境。一个单亲家庭,会不会使小孩子的成长过程产生更多的偏差或者困难?会不会对他的性格、对他的心智成长不利?这些需要从伦理上去考虑,不能够让一个孩子还没有出生就没有父亲。”林柏冬进一步解释道。
然而,对于医院的观点,李女士并不认同。李女士翻阅了很多论文,表示其中有论文的结论是:单亲家庭中,只要那一位监护人足够坚强,孩子一定不会比人家差。李女士衡量了各个方面,认为自己的爱完全够。对于养育孩子的方式和花费,她也进行了仔细的思考。
虽然意见不同,但是最后医院伦理委员会还是做出决定,不同意对李女士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关于医学伦理,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进一步介绍:
“医学伦理实际上应该属于一种职业伦理,就是医生作为一个专家群体,他有自己的行为规则,而这个行为规则往往可能是要高于法律的行为规则的。我经常说法律所规定的规则都是对群体的最低要求。但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基于自己的专业性,他们往往会形成高于法律规则的行业规则,比如,判断这个病人能不能做器官移植,因为往往在临床中的具体案例里,它是非常复杂的。法律条文很难对复杂的一个具体案例做出明确的条文规定,那么就要在伦理审查的会议上,大家一起去讨论。”
虽然李女士可以理解医院是依照其自身的规章制度做出的决定,但是在丈夫死亡后,李女士还始终将仍储存在医院的两个胚胎视作两人唯一的未尽之事,不愿就此放弃希望。因此李女士将医院起诉至法院。
法律会支持李女士的诉求吗?
法庭上李女士要求继续履行此前自己和丈夫与医院签订的辅助生殖合同,为自己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而医院一方则认为,双方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结果经过审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与医院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已经随着李女士的成功生育履行完毕。因此均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对于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李女士并不认同,她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2年6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法官们的讨论,产生了不同的意见。认为李女士夫妻已经有生育二胎的意思,只是未能再次与医院签订知情同意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四级高级法官宫静介绍:“我们认为,对这个案件里面的一些相关的证据,可能要综合去看待。原告夫妇选择在当地医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过程中,已经共同签署多项知情同意书,要求医院采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帮助妻子受孕了。双方在生育一胎子女后,丈夫因为突发意外去世,虽然不能直接表达生育二胎的这么一个意愿,但从夫妻生育一胎后仍然选择继续在医院冷冻胚胎和续缴费用的行为,以及夫妻生前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已经表达了希望再生育二胎的意思。因此我们是认为,即使丈夫未能签署知情同意(书)也并不妨碍医院继续履行合同,为原告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然后,针对对方律师提出李女士属于单身妇女的问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研究认为:应当将丧偶与单身相区别。
宫静解释:“原告因为其丈夫去世,成为丧偶的单身妇女,是明显有别于单身女性的概念的。重要的依据在于,丈夫生前是否表示愿意生育子女的意愿。”
此外,对于医院提出的给李女士再次实施手术,不符合伦理规范的意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有不同看法。
“我们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妇女享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妇女生育的权利是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的。伦理委员会所做的不同意为原告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结论,是基于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性的规范,它是不能对抗上位法的规定的,也不能作为否认妇女生育权利的依据。”
“当时在再审过程当中,原告的公婆也来到庭审现场,向法庭也明确表示愿意尽自己所能去帮助这个原告去抚养有可能出生的二胎子女。这些因素可能都需要在案件里面去考量。”宫静补充说。
最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李女士要求医院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生育二胎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且还能在精神上抚慰双方的老人。
再审后法院最终作出暖心改判,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李女士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2023年李女士接受胚胎移植手术,很可惜没有成功,但是她也接受现实。
2025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宣传活动结果揭晓,一起保障丧偶妇女辅助生殖权益案引发关注。
这起案件中的当事人与本案中的李女士经历相似。她希望医院在丈夫张某去世后继续为自己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医院以单身妇女不得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拒绝。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作为丧偶妇女不属于单身妇女范畴,其继续移植胚胎的诉求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精神,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
伴随科技发展和新型医疗方式的不断涌现,类似案件逐渐增多,这些具有标杆意义的司法判决不仅为丧偶妇女实现生育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更在冰冷的条文之外,注入了一份理解与温情。
来源 | 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