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在职场中,公司为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常常会提供诸如购房优惠、专项补贴等“特殊待遇”,但这类福利往往伴随着服务期的约定。一旦员工提前离职,是否应当返还?又该怎样返还?王先生(化姓)入职某公司三年后主动辞职,公司依据协议索要剩余服务期“绑定金”,双方对簿公堂。
10月20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经调解,最终王先生赔偿公司7万元结案。法官提醒:特殊待遇不是“免费午餐”,签约需谨慎,提前离职也会有代价。
2021年,王先生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服务绑定协议》,约定王先生可凭员工身份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公司配套生活区住房,条件是他必须在公司连续服务满5年。如中途提前离职,则需按比例赔偿未履行服务期对应的房屋差价。
三年后,王先生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公司与他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2025年8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先生支付剩余服务期“绑定金差额”41万余元。仲裁委认为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公司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了法院。
202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正式实施。新规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提前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主张赔偿。法院应综合考量实际损失、过错程度、已服务年限等因素合理裁量。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结合房地产市场变化、劳动者就业实际情况等因素,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并建议企业从实际出发酌情降低索赔金额。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服务绑定协议》有效,王先生向公司支付赔偿款7万余元,并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特殊待遇绑定是留人手段,但约定应合理合法。企业应在协议中明确待遇性质、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争议。员工离职时,也应客观评估实际损失,优先通过协商化解矛盾,避免因诉求过高激化纠纷,影响企业人才管理和外部形象。
对劳动者而言,在享受单位特殊待遇时,务必仔细阅读协议内容,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如因个人发展需提前离职,应主动与公司沟通,了解可能的违约后果,争取协商解决。若对赔偿金额存有异议,应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权,避免因忽视约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来源:极目新闻(记者: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