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因病住院治疗后被确诊为颅内恶性肿瘤夫妻俩却诉至法院想要离婚9月18日,四川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公布这起审结的离婚纠纷案,因夫妻双方未妥善解决身患重疾的未成年子女治疗问题,法院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两人不准离婚。
李某与贺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2013年生育长女、2016年生育次女。
去年2月4日,次女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双侧额叶-胼胝体巨大占位、双侧额部膜下积液。今年3月24日,其被确诊为颅内恶性肿瘤。
今年3月6日,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请判决其与贺某离婚,并各自抚养一个孩子,互不向对方支付抚养费。对此,贺某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两个婚生女均由其抚养,并要求李某按收入的50%支付抚养费,并分配70%的共有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子女抚养及家庭财产分割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更关键的是,婚生次女身患恶疾,正遭受病痛折磨,急需父母与家庭给予共同关爱、支持和全力救治。
法院指出,在此艰难时刻,双方应搁置争议,将精力聚焦于未成年子女的治疗,给予足够的关怀与安全感,为治疗和康复创造有利环境。若此时准予离婚并分割财产,不仅可能使救治未成年子女的资金被不当分配,还会给孩子造成巨大冲击,不利于病情的治疗与康复。
因此,从维护家庭稳定、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及社会公序良俗角度考虑,在婚生次女病情未有效控制、治疗问题未妥善解决前,不应轻易解除婚姻关系。故雁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人不准离婚。李某不服该判决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30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雁江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本案聚焦离婚纠纷与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的平衡。在未成年子女身患重疾的特殊情境下,本案裁判突破“双方同意离婚即准许离婚”的惯性裁判思维,适用“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法院不仅考量离婚对救治资金分配、未成年人心理重建的现实冲击,更立足婚姻的社会属性——“婚姻不仅是夫妻私权关系,更承载抚养子女、共克时艰的伦理责任”。通过暂缓离婚,引导夫妻双方摒弃纷争,以协作守护患病未成年人生存希望,既呼应民法典“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的立法精神,也以司法温度传递价值:当家庭遭遇重大困境,法律既守护个体权利,更倡导责任担当与伦理坚守,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公序良俗的双重防线。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并非个例。
今年,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离婚案
龚某某与熊某的小儿子小熊发育迟缓,经有关部门认证为言语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壹级。
2023年龚某某开始外出务工,自此两人开始分居生活。同年,龚某某具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熊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龚某某的诉讼请求。2025年,龚某某再次具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熊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某和熊某对于婚生子小熊的抚养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互相推诿,甚至视其为累赘,此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应予规制。
法院判决不准予龚某某和熊某离婚。判决后,龚某某和熊某均服判息诉。
来源:大众日报、红星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