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文清蔓
1月21日,武汉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法官胡秋俊以案释法,讲述了近期办理的一起年度绩效奖金评定纠纷案。
胡某是武汉某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以及员工在工作方面的贡献,视情况相应给予员工激励奖金。
证据材料显示,胡某仅签字确认其当年4月份的绩效表,评估等级为“C”级,对于其余月份的绩效表公司未能提供。庭审中,胡某陈述其个人月度成绩10个月合格,1个月优秀,1个月不合格。
武汉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年度绩效被评定为“C”的证据材料由公司评定并制作,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公司没有提供绩效面谈的记录和胡某签字确认的年度绩效评估表,所以公司主张胡某年度绩效等级评定为“C”,法院不予采信。随后,法院根据胡某在庭审中陈述的月度考核情况,按照“B”等级以及0.8的个人系数计算绩效奖金,扣除公司已支付的一万四千余元绩效奖金,判令公司还需支付胡某年度绩效奖金差额四千余元。(1月22日经视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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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关,绩效考核与奖金发放成为职场焦点话题。在这起案件中,胡某作为武汉某公司员工,其劳动合同虽约定公司可依经营与员工贡献给予激励奖金,但年底公司发布绩效考核通知后,按特定公式算出胡某绩效奖金。胡某认为评定不合理,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此案例凸显出绩效考核与奖金发放这一关键环节中的潜在矛盾,背后涉及诸多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绩效考核应“一是一二是二”,做到清晰明确。这不仅是对劳动者辛勤付出的尊重,更是对公平正义的坚守。年终奖对职工意义重大,是其一年劳动成果的重要体现。劳动者兢兢业业工作一年,理应获得与之匹配的合理报酬。若用人单位无视员工付出,在考核时故意压低奖金以克扣,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长此以往,员工工作积极性受挫,对企业的忠诚度下降,企业内部凝聚力和向心力也会随之消散。同时,企业这种不诚信的做法也会损害自身信誉和形象,在人才市场和商业合作中逐渐失去竞争力。
从法律层面看,这起司法判例明确了绩效评定并非公司单方面“拍脑袋”决定。绩效评定需符合合法流程,并且要得到职工同意并签字,用人单位还需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规范了企业的考核行为。企业不能再随意操纵考核结果,而必须遵循公正、透明的流程,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反映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促使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提升管理水平。
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是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基础,只有让员工感受到公平公正,他们才会全身心投入工作,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企业应认识到,员工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力量,只有保障员工的权益,才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同时,员工也应理解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和经营压力,与企业共同成长。双方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携手共进,实现企业效益与员工福利的同步提升。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如同鱼水。企业要想长远发展,就必须重视绩效考核的公正性,以合法、合理、透明的考核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员工则应在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这起年度绩效奖金评定纠纷案,为企业和员工都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与责任课,值得深思与借鉴。
来源:极目新闻(评论员:文清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