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拒绝设计、制作、发布“特供酒”广告的倡议书

来源: 桂林生活网 2024-10-31 15:36:59 我来说说 阅读

  全市各广告经营主体: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一些制售所谓“特供”“专供”“内供”等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扰乱酒类市场经营秩序,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明确,“特供酒”的范围为虚假标注或宣传与党政机关和军队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名称、符号、标志性建筑物、官方活动等信息的酒品,“特供酒”为假冒伪劣酒品。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理性消费,共创公平、诚信、健康的市场环境,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向全市广告界发出倡议:

  一、坚决抵制“特供酒”广告

  “特供酒”是指在酒类商品的标签、包装、广告上印刷或宣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的酒类商品。不法分子将成本低廉的白酒通过包装和宣传手段进行炒作,抬高产品定位,牟取超额经济利益,既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还可能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全市广告界应正确认识“特供酒”违法本质,坚决拒绝承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含有“特供”“专供”“内供”等酒类广告和信息,以及印刷商标标识、包装、装潢、酒瓶标签等。

  二、依法依规发布酒类广告

  1.开展酒类广告宣传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规范发布酒类商品广告,确保广告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

  2.要自觉抵制“特供”“专供”“内供”等虚假宣传行为,自觉防范和抵制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3.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含有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的内容;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内容。

  4.网络交易平台、拍卖平台、广告发布媒介等不得发布“特供酒”广告,严格落实商品准入、广告和信息发布审核责任义务,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三、积极举报不法经营行为

  在广告经营过程中,除拒绝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带有党政机关或军队“特供”“专供”“内供”等字眼的酒类产品外,如发现其他涉嫌违法现象,要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共同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我市广告市场秩序而努力。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责任编辑:杨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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