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监管人工智能应用?广西这个《条例》作出了规定→

来源: 广西日报 2024-06-02 08:59:09 我来说说 阅读

  5月31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修订的《条例》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条例》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

  聚焦基层热点、难点、堵点

  多条款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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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加制糖、松香加工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的内容,着力消除复产复工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和安全隐患。

  资料图片:广西一园区生产车间内,工人们正忙碌生产汽车触摸屏产品。李冠才 摄

  ◆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规定平台经济、人工智能应用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业务相近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对其资格进行核实,进一步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试平台建设做出规定,鼓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培训,推动解决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时间长的问题。

  ◆ 增加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生产监管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安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增加荷载和层数等,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 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通过委托专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同时规范了专家行为,明确安全生产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专家职责,客观、公正提出意见,并对其意见依法承担责任。

  发布会答记者问(摘选)

  问: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结合广西实际,在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条例》从广西实际出发,聚焦源头治理。

  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基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列举方式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的基础安全制度。

  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向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公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统一管理。

  三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计划等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并如实记录听取意见情况。

  四是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按照清单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制糖、松香加工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的,应当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是对爆破、吊装、悬挂、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

  七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对其资格进行核实。

  问: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如何完善责任体系、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答:在完善责任体系、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方面,《条例》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厘清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是进一步强化属地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是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四是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安全生产责任。

  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此次修订有哪些亮点?

  答:此次《条例》修订,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针对问题进行立法,通过立法解决问题,聚焦基层热点、难点、堵点,结合广西实际,打造具有广西特色的亮点条款。

  一是固化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及时将成熟管理措施上升到制度规定,总结提炼各地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复工复产的工作经验,增加制糖、松香加工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的内容,着力消除复产复工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和安全隐患。

  二是健全各级安委会运行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规定平台经济、人工智能应用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业务相近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领域特点,设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是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对其资格进行核实,进一步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试平台建设作出规定,鼓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培训,推动解决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时间长的问题。

  四是筑牢自建房安全防线。原《条例》对自建房安全生产的监管存在空白,无法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有效监管。此次修订增加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生产监管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安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增加荷载和层数等,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五是建立健全专家机制。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通过委托专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同时规范了专家行为,明确安全生产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专家职责,客观、公正提出意见,并对其意见依法承担责任。

  六是完善保险保障机制。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使用的从业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七是加强区域安全生产协同发展。明确自治区应当加强与相邻省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加强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提高跨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与联合处置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区域协同发展。

  来源丨广西日报-广西云客户端记者 莫迪 苏文清 阳继乐 通讯员 沈应佳

责任编辑:申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