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施行。其中,明确增加给予对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岗位津贴,对发展旅居养老、会员制等模式的养老床位不发放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将有限的财政资金用于保基本兜底线上。
养老服务是民生话题。规范和扶持广西民办养老机构,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对提升广西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此次,《办法》明确了补贴包括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
其中,明确民办养老机构申请补贴必备的具体条件。如:增加“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等养老机构的一些基本要求。同时要求民办养老机构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等作为申请补贴的基本条件。明确对旅居养老、会员制等模式的养老床位不发放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广西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收住60周岁(含)以上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困难职工,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等五类人员。《办法》明确对于收住这五类人员之一民办养老机构给予申请运营补贴,采取养老机构等(星)级、老年人能力等级相结合的方式,区分15个档次,给予每人每月60~160元不等补贴。针对民办养老机构普通存在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留人难等问题,《办法》提出要在原有发放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的基础上,增加给予符合条件从业人员每人每月50~400元岗位津贴。
此外,《办法》还明确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按照自建或购置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贴;属于租赁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采取公建民营模式经营管理的养老设施,装修及设施设备由运营方投资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记者 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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