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开展网约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加强网约车行业管理,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旅客运输环境,切实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桂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阳朔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网约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2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
重点整治网约车平台违规经营行为,具体包括:
1.未经许可(含未在阳朔县登记注册)的网约车平台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在桂林市或其他地市取得经营许可的平台在阳朔县派单的,即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3.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4.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5.网约车存在线下揽客、加价、拒载等违规行为。
第二阶段(2026年8月15日之后)
重点整治网约车平台违规经营行为及未取得合法资质的网约车,具体包括:
1.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阳朔县许可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开展营运服务,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查扣,并对平台和车辆进行处罚;
2.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3.网约车存在线下揽客、加价、拒载等违规行为。其中网约车线下巡游揽客,按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予以查处。
二、相关法律法规说明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其他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罚。
请各网约车平台、车主及驾驶员守法经营,积极配合整治,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为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出行服务。
阳朔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6年7月11日
发布:阳朔县融媒体中心
来源:阳朔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