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
烟花爆竹销售进入旺季
近期
桂林警方公布了几条
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典型案例
呼吁广大市民
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燃放烟花爆竹
共同维护平安、祥和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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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查处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
1月19日21时许,临桂分局庙岭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村巡查时,发现蒋某、李某正将藏匿于某仓库内的烟花爆竹搬运至一辆蓝牌货车上,准备非法运输出售。民警立即现场制止并依法查处,现场收缴烟花爆竹2千余件,及时消除重大公共安全隐患。
经查,蒋某和李某均未取得任何烟花爆竹经营、运输许可资质,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公安机关依法对蒋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恭城:查处两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1月13日,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根据线索,查获违法行为人刘某在栗木镇某村一老房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现场扣押132件。
经查,刘某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及储存许可,所存放地点无任何消防和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1月26日,恭城县公安局再次根据线索破获另一起同类案件。违法行为人林某在恭城镇某村民房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76件,存放场所毗邻居民区,安全风险极高。林某因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五日,所涉烟花爆竹全部依法扣押。
灌阳:劝投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涉案人
2026年1月7日,灌阳县应急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观音阁乡某村周某家中非法存放大量烟花爆竹,随即移交公安机关。经调查,田某承认其为实际持有人,并于1月12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非法储存烟花爆竹291箱的违法事实。鉴于其主动投案、认错态度良好,灌阳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同时依法收缴全部非法烟花爆竹。
警方警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或者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春节期间是烟花爆竹违法犯罪高发期,公安机关将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桂林警方呼吁广大市民:
广大市民请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燃放烟花爆竹,查看销售点是否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现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线索,请及时拨打110举报。
安全无小事,守法过佳节!让我们共同维护平安、祥和的社会环境。
资料来源:桂林警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