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中,事关广西所有小区业主……

来源: 广西新闻网 2025-06-12 10:03:34 我来说说 阅读

  6月11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从自治区住建厅了解到,为了规范住宅物业公共收益(以下简称公共收益)的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即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明确。

  据悉,《办法》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的非单一产权居民小区、商住两用等住宅物业公共收益管理活动。商务楼宇、工业园区等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业主的非住宅物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有哪些?

  小区公共收益包括八个方面

  停车费、广告费、公共设施租赁收入……这些构成小区公共收益的重要来源,本应与每位业主息息相关。然而在现实中,公共收益由谁管理、数额几何、流向何处,却成了困扰多数业主的“糊涂账”。如何追根溯源,破解小区公共收益管理难题,推动其走向规范化、透明化?相关人士表示,这正是制订《办法》的初衷。

  那么,小区的哪些收入是公共收益?

  根据《办法》,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物业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住宅物业共有部分)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净收入。公共收益收入范围,包括利用住宅物业的围墙等活动经营收入等8个方面(见文末相关链接)。

  公共收益按照共有部分的权属情况,可分为全体业主公共收益和部分业主公共收益。

  谁来管?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和业委会成立后有所不同

  公共收益到底由谁来管?针对业主关注的焦点之一,《办法》提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住宅物业范围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公共收益摸底、建册,明确公共收益归属范围,规范共有资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协助。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住宅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管理事项,明确获取收益范围、管理方式、分配比例、账目公布、财务审计等内容。

  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并在相应合同或管理规约中作出约定。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履行相应职责。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办法》还提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应搭建公共收益资金监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住宅物业开设公共收益代管账户,单独列账管理,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及业主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业主大会成立后,如住宅物业因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小区灭失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制定公共收益账户余额处置方案。

  咋公示?

  须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天

  小区物管不及时公布公共收益信息,不少物管与小区业主的矛盾由此产生。

  《办法》要求,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签订公共收益经营管理合同或者协议之日起7日内,在住宅物业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住宅物业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示,鼓励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同时抄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公示当年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时,应当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全年收支情况一并公示。

  没有产生公共收益的住宅物业,也同样按以上规定完成公示,公共收益公示结果需上传至行业监管平台,确保业主能够充分了解小区公共收益情况。

  业主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接受业主查询。

  物管或业委会不按规定公示,或者拒不公示公共收益信息,将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将被处罚。涉嫌经济犯罪或职务犯罪的,将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怎么用?

  可用于小区应急等九个方面

  小区公共收益如何使用,也是业主关心的问题之一。

  对此,《办法》明确,公共收益的适用范围,包括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急处置费用等9个方面(详见文末相关链接)。

  按照《办法》,公共收益属全体业主共有,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

  《办法》还就公共收益的首次移交、移交中存在异议等进行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等为由,拒绝移交。

  相关链接

  公共收益包括哪些内容:

  (一)利用住宅物业的围墙、小区出入口或者大门、建筑物外立面、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所获得的经营收入;

  (二)利用非规划类车位、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获得的收益;

  (三)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或快递柜等收取的管理费;

  (四)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

  (五)对通信运营商设立的通信基站等设备所收取的管理费;

  (六)公共收益利息收入;

  (七)相关单位支付的归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的违约金、赔偿金、旧设备残值等;

  (八)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

  公共收益使用范围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二)按一定比例(不低于50%)用于补充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公用设施设备保险;

  (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急处置费用;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筹备、召开、成立、换届等相关工作经费;

  (六)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各项工作补贴;

  (七)对项目公共收益的审计、物业服务评估、信息公开、房屋体检等专业第三方服务费用、税费;

  (八)抵扣物业服务费用或水电公摊费用等合法支出;

  (九)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服务的其他费用。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作者:徐庆成 


责任编辑:申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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