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陷阱多? 新规出台,市场监管部门教市民这样维权

来源: 桂林生活网-桂林日报 2025-05-21 09:42:05 我来说说 阅读

  预付式消费陷阱多?

  新规出台,市场监管部门教市民这样维权

  □本报记者张苑 通讯员莫嘉瑜

  曾经顾客盈门的店铺,突然人去楼空,消费者高额的预付卡退款无门;新店开业,面对各种诱惑,消费者一时冲动购买预付卡,事后想退却遭拒绝……类似关于预付式消费的种种“尴尬”你是否也遭遇过?预付式消费频频“爆雷”,消费者该如何应对?

  为遏制预付式消费乱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4日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解释》就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以及“卷款跑路”的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如今,预付式消费维权有了新招式,消费者维权也有了新的‘利器’。”桂林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士介绍,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因具有“先付费,后兑现”、消费周期长、消费不连续等特点,预付式消费容易被不良商家利用,商家跑路的也不少,很多消费者因此吃了“哑巴亏”。

  近日,桂林市市场监管局针对《解释》中的相关条款,并结合投诉举报热点中的具体案例,发布相关消费提示,手把手教消费者如何维权。

  “不退不换”“禁止转卡”“丢卡不办”有效吗?

  案例回顾:

  2024年5月,刘女士在我市某儿童摄影机构充值1000元办理了会员,充值时与商家签订的合同里有“不退不换”“本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等内容。但在使用过程中,刘女士发现商家未对各套餐项目进行明码标价,同样的套餐价格明显比网上的价格高出几百元,购买会员充值后反而不能享受同样的优惠力度,于是刘女士要求商家退还剩余的充值金额。但商家以合同中约定“不退不换”为由拒绝退款。

  维权指南:

  《解释》第九条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面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免除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等合同格式条款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因此,市场监管人员提醒: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时,应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要勇于对合同中一些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说“不”,积极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刚办的卡还没用,能退吗?

  案例回顾:

  今年4月,蒋女士在某洗车行充值200元办理了会员,商家表示会员卡在所有连锁店均可使用,但未告知充值款能否退回。办卡次日,蒋女士向商家提出退卡退费,并表示该会员卡未使用过,但商家拒绝退费,双方协商无果。

  维权指南: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不能要求七日无理由退款。

  市场监管人员提示:此规定是为了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规制经营者过度劝诱、欺诈营销的行为,但消费者也不要掉以轻心,切勿随意办卡充值,很少或者偶尔消费的项目尽量不要办卡,降低财产损失的风险。

  退钱按优惠折扣算,还是按原价算?

  案例回顾:

  2024年6月,卢女士在我市某琴行充值6950元为孩子购买了50节钢琴培训课,每节课费用为139元。一个月后,商家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擅自给孩子更换了老师,且新老师的教学效果不佳。卢女士不想让孩子继续在琴行学习,向商家提出终止教学并退还剩余费用。但商家要求按照每节课250元的标准扣费,陆女士认为不合理,要求按照充值时约定的每节课139元的标准扣除费用,双方迟迟协商不下。

  维权指南:

  《解释》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退款需区分是消费者原因还是经营者原因导致的,如因经营者原因退款的,应按照折扣价、约定的优惠比例计算并扣除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并按照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因消费者原因退款的,应按照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并扣除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并按照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市场监管人员提示,《解释》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作出了有利规定,这就需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格、退款金额计算、违约责任等事项,遵守契约精神,哪方若违反合同约定,就应当承担不利影响。

  “关门跑路了”就没办法了吗?

  案例回顾:

  去年12月,常女士在某美发机构充值了1000元,但办卡充值后一直未使用,直至今年2月,常女士发现该美容机构关门停止营业,也无法联系上负责人。常女士因此陷入无奈中。

  维权指南:

  《解释》第七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服务的,应当及时依法清算,未及时清算并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责任。经营者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还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人员提醒:消费者尽量不要选择一些规模小、信用度较差、开业时间不长的经营机构充值办卡。根据实际需求确实要办卡的,充值金额也不要过大,充值后尽快消费,经常留意消费卡的余额及有效期限,一旦发现商家的经营状况异常、有“卷款跑路”苗头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责任编辑:申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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