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如无效,这钱该怎么还?

来源: 株洲晚报 2024-03-13 10:13:18 我来说说 阅读

  贺先生因经营困难急需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后找上了胡先生,并与胡先生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贺先生向胡先生借款五万元,借款期限两年,利率为16%/年。借款期限届满之后,胡先生要求贺先生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但贺先生表示,自己查询了解过,胡先生系职业放贷人,收取的利息也过高,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该是无效的,自己可以归还本金但是不会支付利息。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无效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该条款对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生效等情形下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结合本案,即使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除偿还本金外,贺先生仍然需要向胡先生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


责任编辑:李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