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员工工作,却在近两年时间里不付工资,拖欠工资款38万元。担任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谢某被员工赵某多次催要后,直接玩起了失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谢某归案。密云法院1月26日发布消息,谢某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谢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罚。
赵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员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谢某。在工作期间,赵某自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一直没有收到工资,都是公司经理签下一张欠条,写明“应付工资XX元”了事。近两年时间拖欠工资已达38万,赵某多次催要,谢某承认欠条有效,但就是不给钱,之后干脆拒接电话,玩起了失踪。
2021年4月,赵某到密云区人力社保局投诉。面对人力社保局和派出所民警的电话及短信通知,谢某依然置若罔闻,即使在人力社保局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然置之不理。随后,密云区人力社保局认为,某建筑公司涉嫌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议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的刑事责任,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查处,公安机关很快立案侦查。之后谢某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与赵某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支付了一部分工资款项共计14万元,但仍未完全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公诉机关诉至法院后,考虑到已经年底,临近春节,赵某被拖欠工资款数额较大,如谢某仍不支付拖欠的工资款项,赵某的生活可能会受到更大影响,鉴于谢某仍有可能存在侥幸心理,于是承办法官多次向谢某释法说理,督促他支付剩余工资款项。经多次教育,谢某于开庭前向法院交纳剩余拖欠工资款。赵某对被告人谢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谢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现已付清赵某全部劳动报酬,取得赵某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判处上述刑罚。现赵某已收到谢某欠付的全部剩余工资款24万元。
主审法官表示,被告人谢某采取不接电话等藏匿的方式逃避支付赵某的劳动报酬,在有关部门依法以文书的方式责令谢某支付时,其依然置之不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而逃跑、藏匿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的“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谢某实施了以上行为,又无其他正当理由,故谢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北京晚报(ID:wxbjwb)记者 安然【转载请注明来源北京晚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