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记分眼看就要接近12分可还有违法未处理有人就想到了请朋友或者同事“代记分”但这样的小伎俩根本逃不过民警的“火眼金睛”!
2月24日15时30分许,一男子蒋某带着自己的驾驶证和他人的行驶证到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窗口处理粤S8L***号牌小车的违法业务。经核查,民警发现蒋某与该起违法的驾驶人照片不符,且要处理的违法业务需要驾驶证记1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但蒋某坚称他就是该起违法的当事人,并自称是自己驾驶朋友车辆所产生的违法行为。
在民警进一步询问其车辆基本情况时,蒋某却显得茫然无措、紧张不已,对违法车辆信息含糊其辞,这引起了民警的高度警惕,怀疑该男子存在“买分卖分”的嫌疑。为查清事实,民警分别对蒋某和车主欧某某进行了询问,在事实面前,蒋某和车主欧某某终于承认“代记分”的违法事实。经双方供述,因欧某某驾驶证已记12分故请同事蒋某帮忙,蒋某同意代处理1起共记12分的违法记录。
民警现场对两名当事人严肃批评教育,告知“买分卖分”违法严重性和危害性后,依法对两人分别处于罚款1000元。驾驶证买分卖分现象的发生,严重破坏了交通违法记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了法律权威和群众利益。公安机关对对买分卖分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替代道路交通违法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依照《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扰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一)假冒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名义接受处罚的;(二)假冒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名义接受处理的;(三)冒充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核发考试的;(四)冒充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记分满分重考的;(五)利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向他人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办理交通违法记分、交通违法处罚、交通事故处理的。禁止为前款规定的行为提供中介服务,或者强迫、指使他人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或者为实施扰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提供中介服务,或者强迫、指使他人实施扰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提供虚假证言,买卖驾驶证分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对中介人员利用群众不熟悉交通安全法规,谎称可代扣分、需寻找代扣分骗取中介费用,或者以招工为名,骗取群众驾驶证分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接受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对冒用他人驾驶证、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接受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
驾驶证“买卖分”潜在风险大,买分人通过非法中介代办业务往往花了钱办不成事,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卖分人到交警部门办理违法扣分,不仅会因伪造证据受到法律惩处,如果该起违法背后涉及肇事、伤人等事故案件,还将牵涉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而付出昂贵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