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5日桂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桂林米粉生产经营活动,传承弘扬桂林米粉文化,打造桂林米粉经典美食品牌,构建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桂林米粉产业体系,促进桂林米粉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桂林米粉的文化保护传承、品牌建设推广、产业发展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桂林米粉,是指发源于桂林,以桂林卤菜米粉为代表,以鲜湿米粉或者干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以桂林特有技艺制作卤水以及辅料的桂林传统风味特色食品。
本条例所称桂林米粉产业,是指桂林米粉原料、辅料、卤水、设施、设备、器皿、餐具、包装等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桂林米粉餐饮服务,以及相关技术研发、文化传承、品牌建设、配套服务等系列业态和活动。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称辅料包括卤肉、酱腌菜、辣椒、油炸黄豆、油炸花生等。
第三条 桂林米粉产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传承创新、品牌引领、绿色健康、融合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桂林米粉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桂林米粉产业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桂林米粉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安排桂林米粉产业发展工作经费,集中资源要素促进桂林米粉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统筹推动桂林米粉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统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桂林米粉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桂林米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合理诉求,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交流合作、品牌推广、创新创业等服务,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生产经营,推动桂林米粉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商务等有关部门编制桂林米粉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桂林米粉全产业链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激励政策等主要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桂林米粉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区域资源条件、产业基础等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桂林米粉产业发展规划或者实施方案,推动本行政区域桂林米粉产业发展,构建桂林米粉全产业链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加强桂林米粉产业标准体系建设,结合地域特点优势,突出地方特色风味,分级、分类依法建立和健全桂林米粉生产、加工、仓储、销售、餐饮服务等全产业链关键环节标准,发挥标准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实现桂林米粉产业标准化、高端化、绿色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桂林米粉产业生产经营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认证,提高桂林米粉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科学布局,引导扶持桂林米粉产业用大米、肉类、豆类以及卤水制作用香辛料等原材料种植养殖基地建设,推动桂林米粉原材料种植养殖的规模化、标准化、绿色化发展,提升桂林米粉原材料供应能力和品质。
鼓励和支持桂林米粉产业生产经营者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协作关系,加强对接合作,保障原材料供应,促进农民增收。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制定财政、创新、人才、土地、金融、产业等政策,支持桂林米粉产业园区、特色街区等产业集聚区建设,支持鲜湿米粉、干米粉、辅料、卤水等加工基地和相关设施、设备、器皿、餐具等制造基地建设,推动即食米粉和预包装米粉实现规模化生产,培育壮大桂林米粉产业集群。
鼓励和支持桂林米粉产业生产经营者研发创制锅烧、卤肉、酸菜、豆类等相关菜品,延长桂林米粉产业链。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桂林米粉企业发展,在基地建设、产品研发、设备引进、技术改造、市场开拓和挂牌上市等方面给予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和知名品牌的企业。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桂林米粉产业生产经营者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桂林米粉产业与文旅、康养、会展等产业融合发展:
(一)支持桂林米粉主题公园、特色村镇、主题农家乐等米粉旅游休闲项目建设;
(二)支持桂林米粉文化创新,开发桂林米粉文创产品、桂林米粉伴手礼以及桂林米粉康养产品等系列产品;
(三)培育融合桂林米粉非遗技艺展示、文化体验的精品旅游线路;
(四)推动桂林米粉美食体验融入休闲娱乐、会展、赛事活动等;
(五)其他推动桂林米粉产业融合发展的措施。
鼓励桂林米粉进入学校、工厂、景区、旅游集散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机场、康养机构、会展中心等消费场所;鼓励桂林米粉产业生产经营者将桂林米粉生产、仓储、营销与特色旅游、民族风情、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融合发展,提升桂林米粉产业综合效益。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桂林米粉产业生产经营者通过建设桂林米粉交易中心,参加大型展会、交易会,开展网络经营、连锁经营等途径跨区域拓展市场。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为桂林米粉出口产品认证、商标国际注册等提供支持和服务,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桂林米粉门店和销售网点,构建分销网络,开拓国际市场。
鼓励桂林米粉产业生产经营者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建立桂林米粉直销、代销、批发或者电子商务等销售平台,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现代营销体系,创新商业模式,拓展销售渠道。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统筹食材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建设,支持桂林米粉产业供应链企业共建共享仓储设施,共享冷链物流信息,推广集约化配送,完善桂林米粉产业冷链物流服务体系。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桂林米粉产业生产经营者对下属直营店、加盟店、分销店提供原材料统一配送,实现集约化、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按照文化美食、健康美食、大众美食、特色美食的品牌定位,加强桂林米粉品牌建设,打造桂林米粉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体系,提升桂林米粉的品牌价值。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牵头构建桂林米粉宣传推介体系,组织相关部门加强桂林米粉品牌的宣传推广,推动桂林米粉餐饮向连锁化、国际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桂林米粉产业生产经营者在保持桂林米粉传统风味和特色品质的基础上,创新桂林米粉品种和口味,培育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增强桂林米粉品牌市场竞争力。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桂林米粉品牌形象门店建设,优化桂林米粉即食门店餐饮服务环境,增强美食体验感。
桂林米粉即食门店经营者有权依法对不同品质和种类即食米粉实行差别化自主定价,但是应当明码标价,并自觉接受价格和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鼓励桂林米粉即食门店规范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培育桂林米粉名品名店。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保护与促进桂林米粉老字号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桂林米粉生产企业和门店申报中华老字号,保护和传播桂林米粉老字号品牌历史文化。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桂林米粉产业生产经营者邀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使用传统技艺制作桂林米粉,开辟传统技艺制作桂林米粉专卖门店或者销售窗口,推动传统技艺制作桂林米粉标准化、机械化、规模化、品牌化。
使用传统技艺制作桂林米粉的,可以在经营场所或者产品包装上进行标识。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桂林米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支持和推动桂林米粉产业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桂林米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建立健全维权保护机制,保护注册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推动桂林米粉集体商标的注册、运用和保护,宣传和推广桂林米粉品牌形象,保护和提升桂林米粉品牌价值。
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桂林米粉品牌的保护,指导生产经营者树立品牌意识,依法注册商标进行保护,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指导被侵权人依法维护商标权利,保护桂林米粉品牌权益。
鼓励和支持桂林米粉产业生产经营者、行业组织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和协作机制,依法进行维权和运营。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桂林米粉生产、流通、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桂林米粉原料、辅料、卤水、食用油、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桂林米粉产业生产经营者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桂林米粉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仓储、销售和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辅料、卤水、食用油、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保证食品安全。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和举报方式,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及时处理举报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城市管理、统计等有关部门,建设桂林米粉产业管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桂林米粉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使用、品牌宣传推广、产业发展数据等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依法开展桂林米粉产业统计调查,分析桂林米粉产业数据、发展态势和市场运行情况,定期发布桂林米粉产业发展报告,引导桂林米粉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桂林米粉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制定具体扶持和激励政策,优化产业资源配置,落实产业发展资金,在桂林米粉生产经营、品牌建设、技术研发、融合发展等重点领域加大扶持力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桂林米粉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税和金融政策措施,推动金融机构与桂林米粉产业生产经营者对接合作,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桂林米粉产业扶持。
鼓励和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和创新适合桂林米粉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依法设立桂林米粉产业发展或者创新基金,支持桂林米粉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桂林米粉产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服务,支持桂林米粉产业从业人员的就业创业,按照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优化学科、专业、课程设置,深化桂林米粉产教融合。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活动,培育“桂林米粉师傅”等产业人才,服务桂林米粉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桂林米粉产业有关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保护维权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桂林米粉产业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推动鲜湿米粉保鲜、干米粉还原、卤水香料配方等核心科技攻关,提升桂林米粉产业原材料制作、灭菌、冷藏、包装等生产加工能力和水平。
鼓励和支持桂林米粉产业生产经营者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进行科技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支持建设桂林米粉文化博览园、博物馆等场所,成立桂林米粉文化组织,开展桂林米粉文化主题、理论研讨等活动,整理、出版桂林米粉图书和视听作品,发掘桂林米粉历史文化价值,传播桂林米粉文化。
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加大桂林米粉文化的宣传报道,鼓励有条件的博物馆、展览馆等开设桂林米粉专题展览,扩大桂林米粉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桂林米粉传统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掘、保护和传承、传播,建立桂林米粉传统技艺数字化保护档案,丰富桂林米粉传统技艺人工智能运用场景,促进桂林米粉品牌高水平保护与产业高质量发展。
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桂林米粉相关传统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和申报工作,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组织开展传统技艺传承、传播活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桂林米粉文化传承和桂林米粉传统技艺传承、传播提供支持。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