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公安对禁渔期非法捕捞“零容忍”
守住禁渔底线 护好漓江生态
□本报记者 陈静
春回漓江,万物复苏。3月1日0时起,广西内陆水域正式进入为期4个月的禁渔期(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这是漓江主要鱼类繁殖与幼鱼生长的关键期,也是生态保护的红线期。禁渔令刚一生效,桂林市公安局便联合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启动“零容忍”打击机制,采取“水陆空”立体巡防模式,对非法捕捞行为实施精准打击。
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禁渔期启动仅十余天,警方已连续破获多起非法捕捞案件,多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警方正告:禁渔期不是“空窗期”,而是“高压线”,任何心存侥幸的非法捕捞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件直击:顶风作案 严惩不贷
案例一:
自制装备“小打小闹”?照样刑事拘留!
3月11日凌晨,平乐县平乐镇江左村水域。自以为夜深人静可以浑水摸鱼的马某某,使用自制捕鱼装备潜入江中。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平乐生态环境保护大队早已布下天罗地网。现场查获、人赃并获——4.3斤渔获,换来的是一副冰冷的手铐,目前,马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案警示:非法捕捞不分大小,一旦伸手必留痕迹,法律面前绝无侥幸!
案例二:
21米“绝户网”?这是自投罗网!
3月5日,灵川县大面圩村雷祖庙前漓江水域。犯罪嫌疑人陶某某正忙着收拢一条长达21米的地笼,这种被俗称为“绝户网”的禁用渔具是水生生物的噩梦。然而,他的“收获时刻”也成了自己的“落网时刻”。漓江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将其当场抓获,两条21米地笼、3.46公斤渔获物全部被缴获。渔获物虽被放生,但陶某某本人却难逃法网,已被刑事立案。此案警示:“绝户网”捞的不是鱼,是自己的自由!
案例三:
湘江河段设伏,人赃并获无处逃!
3月2日,兴安县湘江松树坪村段。唐某某将贪婪的目光投向江中,布下地笼后满心期待“丰收”。当他再次下水收取9.68斤“哈巴佬”、泥鳅、鲫鱼时,等待他的不是收获的喜悦,而是民警的抓捕现场。人赃俱在,铁证如山,唐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案警示:禁渔期的江边,每一双贪婪的眼睛背后,可能都有一双执法的眼睛在注视。
案例四:
结伴作案?“捕鱼搭子”变“狱友搭子”
3月1日,禁渔期启动的第一天。董某某与李某某相约在漓江叠彩区大河乡董家巷村段捕鱼,以为“法不责众”,可以结伴壮胆。结果,两人被执法大队和公安民警联手抓获,2.055公斤渔获物成为他们的犯罪证据。双双落网、双双刑拘,这对“捕鱼搭子”如今成了“狱友搭子”。此案警示:禁渔期结伴捕鱼,不是“有福同享”,而是“有难同当”!
法律红线:这不只“要罚钱” 更是“要坐牢”
在采访中,民警告诉记者,不少群众存在误区,认为禁渔期捕鱼顶多是罚款或没收工具。桂林警方郑重提醒: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情节严重的,已触犯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下行为极易构成犯罪: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性方法;使用地笼、密眼网等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进行生产性捕捞。警方强调,即便渔获量不大,只要在禁渔期使用了禁用工具或方法,即可能构成犯罪。单位违法的,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共同参与:守住禁渔底线 护好漓江生态
据了解,目前桂林市公安局已联合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启动最严密的监管模式:岸上巡、水上查、夜间守,让非法捕捞者无处遁形;无人机巡航、便衣蹲守,高科技与传统手段结合,实现重点水域全天候监控;“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警方郑重提醒:禁渔期是生态红线,更是法律底线。每年特定时段,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捞作业,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容挑战。电鱼、毒鱼、炸鱼、用“绝户网”——这些行为直接涉嫌犯罪。不要因为一时的口腹之欲或蝇头小利,搭上自己的自由和前程。莫侥幸,侥幸必被抓。无论白天黑夜,无论江面江岸,执法监管无死角,任何违法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漓江是我们的母亲河,生态环境一旦被破坏,修复难上加难。每一位市民都是生态保护的参与者、监督者。
如发现非法捕捞线索,请立即拨打110举报!让广大市民一起守住禁渔底线,守护好漓江的绿水青山,共同筑起桂林生态家园的铜墙铁壁。莫让一时贪念,成为一生的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