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节,安全同行
近日,桂林市公安局
结合近期全市开展的
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
及查处的多起典型案件
就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燃放规范
及相关法律法规
向全体市民发布警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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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以案为鉴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一旦管理失控、燃放失当,极易酿成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事故。下面就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几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非法储存:藏于民房,隐患如“定时炸弹”
1月22日,秀峰分局甲山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村一自建房杂物间内,发现黄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高达334箱,现场堪比小型仓库。该场所紧邻居民生活区,安全防护全无,安全隐患极大。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并收缴全部物品,黄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警示:“家中囤货=埋下炸弹”。非专用场所储存大量烟花爆竹,等同于在自家和邻里间放置“移动火药库”!
【典型案例二】非法运输:暗中转运,流窜作案风险高
1月19日晚,临桂分局庙岭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查时发现蒋某、李某正将2835箱烟花爆竹从仓库搬运至一辆蓝牌货车上,企图非法运输出售。二人未取得任何运输许可,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五日,查获物品全部收缴。
警示:非法运输=流动风险源。未经审批运输烟花爆竹,极易在运输途中因颠簸、高温、碰撞引发意外,威胁沿途群众安全。
【典型案例三】违规燃放:顶风作案,法律严惩不贷
2月4日晚,覃某明知七星区某小区为禁放区域,仍执意在小区外马路上燃放烟花爆竹,扰乱公共秩序,存在火灾隐患。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禁放区≠可通融区。明知故犯、顶风燃放,不仅危及安全,更将面临法律追责。
安全提醒
正值春节
不少人会选择
燃放烟花爆竹迎新春
在享受传统年味的同时
安全燃放至关重要
一定注意安全!
一组动图告诉您
小小爆竹
它的威力有多大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现行有效)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扰乱秩序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规使用危险物质危及公共安全)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烟花爆竹等危险物质,危及公共安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违规燃放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未成年人燃放致害,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 赔偿范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核心条款:第1165条、第1179条、第1188条、第1203条、第1239条。
三、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失火罪(第115条):燃放引发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5条、第233条):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烟花爆竹易燃易爆
燃放等环节
有哪些注意事项?
以下安全提示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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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桂林警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