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9日),国家民委印发《关于命名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命名488个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桂林市2个单位获得这一荣誉。
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名单
桂林市(2个)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桂林市全州县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纪念馆
本次命名包含市(地、州、盟)24个、县(市、区、旗)115个、乡镇(街道、苏木)61个、社区(村)71个、机关47个、企业37个、学校52个以及其他单位81个。命名有效期为5年。
此次命名的示范区示范单位,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工作成效突出、时代特征鲜明,为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发挥积极作用。
据了解,2025年,国家民委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制度设计进行了系统优化,并于2025年12月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国家民委每2年命名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每批命名500个以内,命名有效期为5年。
近年来,桂林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根本方向,不断巩固和拓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成果,推动创建工作在共建共享“五个家园”方面出实招、见实效。下一步将持续在农村、社区、企业、学校等领域挖掘、培育民族团结进步典型,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活力,全面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
来源丨桂林市民宗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