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迟到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 广西日报 2026-01-24 10:43:38 我来说说 阅读

  上班迟到,又突遭车祸

  这两个场景叠加在一起

  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近日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

  让我们看看答案↓↓

  法院审理查明,何悠悠在2022年11月入职原告多多丰收合作社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实习期为一个月,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7:30至12:00,下午2:00至6:00。工作期间,多多丰收合作社未为何悠悠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12月3日上午7:30许,何悠悠行驶至临近上班地点的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随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医嘱全休三个月。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何悠悠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何悠悠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何悠悠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多多丰收合作社不服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何悠悠早上上班是7:30至12:00,但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上午7:30,此时应为何悠悠上班时间,但其却未到达工作地点,不应认定为上下班过程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何悠悠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合理路线。原告多多丰收合作社主张2022年12月3日7:30应当是何悠悠当天的上班时间,而何悠悠交通事故发生在7:30,故不应当认定当天7:30其是在上班途中。

  何悠悠在原告多多丰收合作社工作期间,上午上班时间为7:30—12:00,事故当天系何悠悠的工作日,何悠悠从家中出发前往原告多多丰收合作社上班,于7:30在临近上班地点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路段属于何悠悠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事故发生时间虽已到上班时间,但事故路段离原告多多丰收合作社的距离不远,该时间属于何悠悠前往原告多多丰收合作社的合理时间内,故对原告多多丰收合作社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何悠悠事故当天符合上述规定的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其因本案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其不负本次交通事故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人社局在受理何悠悠的认定工伤申请后,经调查、审核,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多多丰收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多多丰收合作社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地或者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合理路线。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合理时间范围,合理时间应包括正常通勤时间及其必要延伸。因个人原因导致迟到(如未及时起床、交通选择不当等)导致迟到,需判断延误是否超出合理限度。

  二是合理时间判断,即使职工上班存在迟到,只要行径路线符合从居住地到工作地的常规路线,或基于生活必需的其他合理路线,认可是为上下班途中。

  三是行动目的关联性,行程需以“上下班”为核心目的。如迟到系处理私人事务(如购物、访友)等导致的,可能中断上下班行为的连续性,进而否定其工伤属性。但若迟到仅为通勤过程中的时间偏差,未改变行为目的,则不影响认定。

  温馨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上班要适当提前出门,预留足够通勤时间,避免因匆忙赶路而引发交通事故。

  如劳动者在通勤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报警获取责任认定书,保留导航轨迹、交通票据、就医记录等,证明通勤关联性。

  如若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用人单位未及时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者要及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免丧失权益。

  作为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并且在劳动者发生事故时,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及时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若逾期未申请导致的工伤待遇费用,将会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来源丨广西云-广西日报 通讯员 黎丹霞 黄晓梅


责任编辑:杨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