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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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公告
执行案号:(2022)桂0305执4357号、(2022)桂0305执4356号
未履行标的额:共计需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431518.87元。
悬赏金额:提供线索的标的财产执行回款的15%。
被执行人:广西金趋意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06号罗马花园4栋1-9-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l450300MA5L5EJ52M。
法定代表人:范芝山,总经理。
被执行人:范芝山,男,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06号罗马花园4栋1-9-7号房,公民身份号码:22012319651205****。
执行案号:(2022)桂0305执3633号
未履行标的额: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42849.00元。
悬赏金额:提供线索的标的财产执行回款的10%。
被执行人:李帅帅,男,汉族,1993年11月2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化庄乡李大庄村委张庄,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9311****。
执行案号:(2016)桂0305执261号
未履行标的额: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105773.63元。
悬赏金额:提供线索的标的财产执行回款的3%。
被执行人:唐金丽,女,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唐家里村,公民身份号码:45030519841006****。
自2025年11月24日起,受理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本院受理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广西金趋意联商贸有限公司、范芝山、李帅帅、唐金丽的财产举报,对提供明确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用于清偿悬赏执行案件的债务及诉讼费用的金额乘以悬赏比例给予悬赏奖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3.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6.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7.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8.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9.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10.依据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773-7597266。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24日
11月25日
灵川县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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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年第13期)
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以下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并敦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
凡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能实际执行到位的,举报人将能获得以下相应的悬赏金。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发放悬赏奖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举报时间以本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悬赏期限为自本院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公告期间,案件执行完毕的,本公告自动失效。
本院承诺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2025年第13期执行悬赏名单
1
被执行人:廖星举,男,汉族
出生日期:1974年1月22日
身份证号:45032119740122****
住址:桂林市阳朔县金宝乡枣木树村50-2号
执行案号:(2025)桂0323执2294号
执行标的:156310.75元
凡提供被执行人廖星举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能实际执行到位的,本院将依据申请人的承诺对举报人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奖励。
举报电话:
0773-6816126 王法官
邮寄(现场举报)地址: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2
被执行人:高洋,男,满族
出生日期:1989年9月25日
身份证号:21032319890925****
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阜昌街道山城路1号楼1单元
执行案号:(2025)桂0323执1140号
执行标的:138670.80元
凡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高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能实际执行到位的,本院将依据申请人的承诺对举报人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奖励。
举报电话:
0773-6813856 李法官
邮寄(现场举报)地址: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3
被执行人:张王斌,男,汉族
出生日期:1973年6月17日
身份证号:42272519730617****
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桂桥村4组
执行案号:(2023)桂0323执2064号
执行标的:22017元
凡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张王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能实际执行到位的,本院将依据申请人的承诺对举报人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奖励。
举报电话:
0773-6816126 王法官
邮寄(现场举报)地址: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资料来源: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