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和儿媳结婚前后,张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向儿媳陆续转账29万元。3年多之后,老两口起诉儿媳,要求儿媳偿还这笔“民间借贷”,而儿媳则表示,“这笔钱明明是彩礼,已经用于夫妻二人的日常生活了”。通州法院1月26日发布消息,因老两口无法提供双方“借款”的证据,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起诉。
儿媳强烈否认29万元系“民间借贷”
2019年6月,张某与王某的儿子小军与白某结婚。婚前一周至次年1月之间,张某先后给儿媳白某转账共计29万元。2023年初,夫妻二人将儿媳白某告上法庭,认为这29万元属于“民间借贷”,要求儿媳白某归还。
“这笔钱是白某开店,需要资金周转,向我们提出来要借用的。”张某和王某在庭上表示,他们是出于“对儿子朋友的信任”,才将钱借给白某,这些钱当中,有26万是婚前给的,另外3万是婚后给的。
这个说法遭到白某的强烈否认。她认为,这笔钱根本不是借款,而是她收到的彩礼以及和丈夫共同生活的款项。“小军当年6月20日提出要和我结婚,第二天他父母给我26万彩礼,并且要求十天内领证。”收到的这笔钱,也没用来开店,而是购买家用电器,筹备婚礼及日常生活开销。
当年8月,她又收到来自二老的转账2万元,这是他们给小夫妻支付房屋租金的款项。2020年1月转账1万元,是因为白某流产,而且此时已经临近春节,老两口给她补养身体和过节的钱。
经法官了解,此时白某和小军已经长期分居,感情不和。但截至开庭时,二人仍然还是夫妻关系。
法院:原告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原告说这笔钱是“民间借贷”,那么就应提供证据来证明“款项已交付”的事实,此外还应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也就是一方提出向另一方借款,另一方同意了。
主审法官表示,在双方存在特殊身份关系时,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该情形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的“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形不符,不应适用该条内容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经法院调查,这29万元,确实是张某和王某交付给白某的。由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存在频繁的款项往来,因而对于案涉款项性质的界定是本案审理的关键。双方并未针对案涉款项出具借条等借款凭证,也无相关证据证明借款磋商过程,无法证明白某曾经提出向老夫妻借款。而儿媳白某所提交的她银行账户的流水,以及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发票、收据及订单截图,能够证明这些钱用于她与原告之子共同日常生活。法院认为,她的意见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而张某、王某没能提供证据来证明“与白某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
最终,通州法院对于二原告要求白某偿还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北京晚报(ID:wxbjwb)记者 安然【转载请注明来源北京晚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