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攻坚阶段典型案例第二期

来源: 桂林生活网 2024-02-19 15:36:28 我来说说 阅读

  1、桂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桂林市叠彩区金环美厨具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商用燃气炉灶案

  2023年11月3日,桂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用燃气炉灶。经立案查实,当事人销售的63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炉灶,不符合《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标准和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商用燃气炉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1月28日,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不合格燃气灶炉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2、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龙胜各族自治县伟江乡时代家俱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行为案

  2023年11月14日,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龙胜各族自治县伟江乡时代家俱店销售商标分别为畅旺、鑫鑫炉灶、瑞达的商用猛火灶没有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商用燃气灶具》(GB35848—2018)第5.2.1.13款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12月 25日,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标准的商用燃气灶具,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3、灌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贺富秋水电安装服务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27日,灌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有2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灌阳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灌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4、灌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蒋日升五金销售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调节阀案

  2023年11月1日,灌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灌阳县新圩镇新圩街上下街当事人经营的五金店进行燃气具安全日常监督时,发现在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4个钱江牌减压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 35844-2018)的调节阀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灌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5、灌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桥百货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液化石油气调节阀案

  2023年11月1日,灌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货架上摆有不符合强制要求家用燃气灶具、液化石油气调节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货架上摆放的4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其中2台产品名称为先科家用燃气灶,标签已模糊,规格型号不明,灌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6、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恭城县栗木镇栗木邮电液化气供应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恭城县栗木镇栗木邮电液化气供应点进行监督检查。经执法人员检查,该供应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中压阀有3件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35884)第5.2.5.3款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 11月 23 日,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7、兴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兴安县兴秀家电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器具和燃气热水器案

  2022年12月1日,兴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兴安县兴秀家电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2台未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和1台未配有标准排烟管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2台家用燃气灶未按《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07)第5.3.1.12款“所有类型的灶具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1台自然排气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未按《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6932-2015)第5.2.2.8.1款“自然排气式热水器应随热水器配备标准排烟管”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3月7日,兴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8、兴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兴安县小飞电器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11月15日,兴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兴安县小飞电器商行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店铺左侧第三层货架上有1台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待售,该调压器未在调压器壳体明显的位置以不易磨灭的形式标有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的标志或铭牌,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第8.1款“应在调压器壳体明显的位置以不易磨灭的形式标有标志或铭牌,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a: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及燃气流动方向。”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未在调压器壳体明显的位置以不易磨灭的形式标有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的标志或铭牌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12月20日,兴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9、兴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兴安县勇鑫五金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11月15日,兴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兴安县勇鑫五金店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店铺有5台出气口为软管连接口壳体上标注有“禁止家用”字样的液化石油气中压调压阀,该调压阀无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1台壳体上标注有“飞乐”商标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无生产日期、使用年限及燃气流动方向。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12月20日,兴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标准调压器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10、叠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叠彩区华龙电器批发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10月31日,桂林市叠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叠彩区华龙电器批发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区货架上摆放有4台商用炒菜灶和1台家用燃气灶具,均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11月22日,桂林市叠彩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灶具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11、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意达百货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26日,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意达百货商行进行检查,在当事人仓库发现60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货架上摆放有2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均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7月17日,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灶具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12、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恭城瑶族自治县栗木世菊液化气供应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燃气软管案

  2023年11月7日,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栗木镇栗木世菊液化气供应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门店货架上摆放待销售的7台家用燃气灶具的硬管连接接头未使用管螺纹,导管没有棱角,槽部未涂红色,该7台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第5.3.1.8d款的规定。检查中还发现其店内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2台商用燃气灶及30米的低压燃气软管待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11月23日,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标准燃气具,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13、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恭城县莲花镇宏展修理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压器案

  2023年11月22日,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恭城县莲花镇宏展修理部进行现场监督。现场发现,该修理部货架上摆有8个东鼎调压器(产品型号:JYT-0.6AT)、2个三舟液化石油气中压减压阀(产品型号:CJ50-2008)均为未封固可调节设定状态,且出气口为软管接头而未设置过流切断安全装置,1个璐美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型号:JYT-1.2-F7型)出气口为软管接头而未设置过流切断安全装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标准调压器及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14、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龙胜县鹏程液化气站(普通合伙)瓢里镇起航供应站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燃气调压器案

  2023年11月15日,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龙胜县鹏程液化气站(普通合伙)瓢里镇起航供应站点销售的帅威商用液化石油气中压减压阀的出气口未采用螺纹连接,不符合调压器(GB35844—2018)第5.2.5.款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12月 13日,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标准的调压器,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杨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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