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南住建〔2023〕466号)的文件精神【此前报道详情】,9月21日晚,南宁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新建商品房车位实施财政补贴的政策:
南宁五象新区一新建楼房。林洁琪 摄
一、补贴对象
个人购买者。
二、补贴范围
(一)购买范围。
南宁中心城区的新建商品住房和新建商品房车位(不含二手住房和二手车位),具体范围为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经开区、东盟经开区。
(二)时间范围。
新建商品住房和新建商品房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登记备案时间和契税完税凭证时间均需在2023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含当日)。
三、补贴标准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按已缴纳契税金额的100%给予财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房车位按已缴纳契税金额的50%给予财政补贴。
四、申请途径
(一)申请人:补贴申请人为实际购买人(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购买人为准)。
(二)申请途径:南宁住建微信公众号—智慧住建。
(三)集中申请时间:2023年11月1日-2024年3月31日,逾期视为自愿放弃。
(四)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储蓄卡(Ⅰ类)或存折
3.契税完税凭证
五、补贴发放方式
个人先缴纳契税(契税线上缴纳方式:广西税务APP),在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后,依审核通过时间,按批次有序发放补贴资金。
六、注意事项
(一)购买危旧房改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人才房、市场运作房和集资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非市场化商品房车位,不在补贴范围内。
(二)2023年8月30日前已办理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购房人在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含当日)期间注销合同备案,并以原购房人名义再办理该套房合同备案的,不在补贴范围内。
(三)领取财政补贴后,发生注销合同备案的情形,需先退回补贴款,再办理合同备案注销。
(四)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次补贴的同一套房不能同时享受市本级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
(五)其他未尽事宜,最终解释权归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0771-5645732)
还有一个重大利好值得关注!
9月2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还联合发布了《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及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3〕174号)要求,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引导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贷双方有序调整优化资产负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和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通知如下:
一、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本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政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3〕174号)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2023年9月2日
来源:南宁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