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共12个),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诉源治理各个类型。在张某诉某房地产公司房屋质量责任纠纷案中,法院明确:商品房室内噪声超标开发商应承担民事责任 。
该案中,2018年12月,张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建筑隔声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规定。
2020年6月,张某接收房屋。经鉴定,张某所购买的商品房室内噪声夜间超标,张某认为房地产公司未能履行减轻、避免室内噪声的义务,诉请房地产公司赔偿其加设隔音窗的费用等损失。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亦有明确约定。且本案的交通噪声源在小区开发前已经存在,房地产公司应当预见,并积极采取措施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但该公司未能履行室内噪声超标的防范义务,应对此承担质量责任,遂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张某自行加装隔音设备的费用。
法院就此案指出,商品房开发建设应当确保室内噪声符合法定和约定的标准。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以《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作为认定开发商承担商品房质量责任的依据,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开发商的建设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充分保护。
来源 | 羊城晚报、金羊网、羊城派
文字 |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