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两部地方法规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表决批准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桂林生活网-桂林日报 2022-11-29 09:27:37 我来说说 阅读

  我市两部地方法规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表决批准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陈娟)11月25日,我市制定的《桂林市会仙喀斯特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桂林市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规定》获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地方法规,是市六届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桂林指示精神,以小切口立法展现大作为,保护桂林山水、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的具体举措,将为今后切实做好会仙喀斯特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制保障。

  会仙湿地公园禁止八大行为 游览经营等活动应服从管理

  桂林会仙喀斯特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会仙湿地公园)是国家AAA级景区,湿地公园总面积约587公顷,其中湿地面积494公顷,湿地率84%。公园内的湿地风貌及其周边环境在全国乃至全球峰林岩溶平原风貌中极为罕见。公园内还有距今1300多年前的唐长寿元年开凿的古桂柳运河。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桂林市会仙喀斯特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获批,对于加强会仙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有着重要意义。

  该《规定》体例篇幅精简,条文内容务实精准,共十四条。根据《规定》,进入会仙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服从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公园管理制度,爱护公共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在规定的区域内活动。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会仙湿地公园环境承载能力,合理控制游客数量,对水上游览经营载客工具实行总量控制和信息化管理。在公园进行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应当服从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管理。

  根据《规定》,在会仙湿地公园内,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二)使用网箱、拦网进行水产养殖;(三)新建、改建、扩建坟墓;(四)新种植速生桉树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五)燃放烟花爆竹;(六)露天焚烧农业废弃物或者垃圾;(七)损坏树木、绿地或者擅自采摘花草、果实;(八)在非指定区域进行垂钓、烧烤、野炊、露营等活动。违反以上禁止性规定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青狮潭保护区禁止六大行为 二级保护区可开展生态养殖

  饮用水安全是重大民生,关系着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青狮潭水库是桂林市区的主要饮用水水源。《桂林市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市、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水源的责任,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管理和处罚力度,建立健全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的长效机制。

  《规定》条款共19条。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分级分区保护,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保护区内的水资源利用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供应,按照灌溉、防洪、补水、发电、生态环境调节等方面的需要,合理分配水资源。

  保护区可以开展养殖吗?根据该《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渔业生态养殖方案,在二级保护区开展生态养殖,优化水产养殖品种结构,控制养殖规模,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在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规定》还明确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驶入、停靠与水质监测和保护、防汛、抢险救灾或者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船舶、快艇、橡皮艇、冲锋舟、排筏等水上交通运输工具;(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捕捞;(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使用放网或者建造渔床、“迷魂阵”等切断鱼、虾、蟹洄游通道的方式进行捕捞;(四)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擅自使用灯光诱捕、拖网等方法进行捕捞;(五)在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六)在水库消落区驶入车辆、烧烤、野炊、露营。此外,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新种植速生桉树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违反保护区禁止性规定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杨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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