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桂林交警提醒:遇到这种情况,一键举报!

来源: 桂视网 2022-11-06 09:08:26 我来说说 阅读

  “非法中介”俗称“黄牛”,是以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未取得合法中介服务资格,采取欺诈、蒙骗等手段从事办理机动车及驾驶人各类业务的个人或团伙。“非法中介”的扰民行为,不但侵害办事群众合法权益,还损害公安机关形象、扰乱正常交通和办公秩序。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即日起,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通过举报热线电话0773-2930122全面受理涉及公安交管服务窗口存在的非法中介扰民线索举报。举报热线电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欢迎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如实反映、积极提供问题线索,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举报内容

  1.“非法中介”人员追逐拦截群众及车辆、编造谎言欺骗群众;

  2.组织买分卖分;3.伪造或使用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票据;4.向办事群众发放“小广告”招揽生意、窗口单位附近店铺门面张贴“内部选号”“包过检验”“包过考试”“插队办事”虚假广告5.内外勾结违规办理业务、违规收费。 举报范围

  1.机动车辆管理所、非机动车辆管理所;2.车管登记服务站、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点;3.机动车驾驶人考场;4.机动车检验机构;5.交通违法处理窗口。

  警方提示

  驾驶证记分管理,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管理手段和措施,目的是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而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对于驾驶证“买分卖分”的违法行为,桂林交警将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坚持重拳打击,希望大家不要尝试触碰“高压线”。

  


  法律依据

  1、对提供虚假证言,顶替他人处理交通违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2、对非法拦截机动,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3、对中介人员教唆他人提供虚假证言,买卖驾驶证分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项及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从重处罚;对中介人员利用群众不熟悉交通安全法规,谎称可代扣分、需寻找代扣分骗取中介费用,或者以招工为名,骗取群众驾驶证分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4、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接受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5、对冒用他人驾驶证、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接受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6、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163号部令第六章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广西桂林交警


责任编辑:申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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