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噪音扰民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市民投诉的焦点,是城市治理的“老大难”问题。
市民投诉附近广场噪音严重扰民,报警求助次数之多,时间之长。广场上的噪音来自广场舞、卡拉OK等多支娱乐活动队伍,往往你方唱罢我又跳,几方队伍竞相将音乐声越开越大,生怕落了下风。在大音箱的“轰炸”之下周边的居民苦不堪言,噪音扰民成为了附近居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进一步遏制广场舞噪音扰民现象,保护和改善市民们的文娱环境。近日,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联合临桂区生态环境局,在辖区内开展噪音扰民专项整治工作。通过现场测音,现场执法,查获违法行为人两名,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6日20时许,在金山广场进行的联合执法的过程中,通过分贝测试仪对广场舞音响音量进行现场监测中,发现秦某等人广场舞音乐播放的音量检测结果达到了87.3dB,已经超过了夜间允许噪音级40dB,达到了噪音污染的标准。
经过依法对秦某进行询问,发现其组织跳广场舞时间长达19年,自己带队,每个月象征性收取一定费用当经费,参与人多为固定的当地人,同时不断吸引着新人加入。这使其不愿意调小音量,用劲爆的舞曲吸引人群,扩大队伍,谋取营收。
秦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目前已对违法行为人秦某处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同一时段,同一地点,在金山广场另一处,临桂区生态环境局用分贝测试仪对正在组织广场舞的阳某某所使用的高音设备声音进行检测时,检测结果也已经超过正常分贝达到了84.1dB。
经依法对阳某某进行询问,阳某某对自己以广场舞热潮为商机,用劲爆的舞曲吸引人群,拉拢会员,谋取营收的行为做出了陈述。阳某某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违法,同时也对周围居住的群众带来了影响。
阳某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目前已对违法行为人阳某某处以警告的处罚。
法律小知识
2022年6月5日起正式施行《噪声污染防治法》,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来源丨临桂警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