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经桂林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表决通过了《桂林市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今后切实做好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法制保障。
青狮潭水域。(本报资料图片)
据悉,从立项起草到征求意见,从专家论证到审议表决,《规定》历时一年多,经过反复推敲修改,不断完善,桂林市人大常委会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探索出“小切口精细化”立法模式,推动了桂林市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发展。
“小切口精细化”
立法不简单重复上位法
饮用水安全是重大民生,关系着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青狮潭水库是桂林市区的主要饮用水水源。
为此,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精准定位立法需求,将《桂林市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规定(草案)》纳入2021年度立法计划。
桂林市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水污染防治法和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作出了比较全面具体的严格规定,该法规在起草制定时,不再简单重复上位法规定,而是结合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若干实施性、补充性规定,进一步明确市、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水源的责任,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管理和处罚力度,建立健全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的长效机制。
“该《规定》是针对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这一项单一地方事务立法,全文条款共设19条,篇幅短小,不设章节,精准地体现了立法目的和精神。”立法专家认为,市人大常委会在“小切口”立法过程中注重法规的体量,在体例结构上追求逻辑清晰,在条文数量上抓住群众最关注的几条、解决问题最关键的几条,减少“穿靴戴帽”“重复上位法”等非核心条款。
立法专家还表示,以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为“小切口”进行精细化立法,名称采用“规定”而不是综合性立法常用的“条例”,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亮点。
保护区内明确禁止六大行为
违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规定》共设保护区范围划定、生态补偿机制、水资源利用、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等19个条款。
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分级分区保护,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规定》明确,在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驶入、停靠与水质监测和保护、防汛、抢险救灾或者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船舶、快艇、橡皮艇、冲锋舟、排筏等水上交通运输工具;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捕捞;
(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使用放网或者建造渔床、“迷魂阵”等切断鱼、虾、蟹洄游通道的方式进行捕捞;
(四)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擅自使用灯光诱捕、拖网等方法进行捕捞;
(五)在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六)在水库消落区驶入车辆、烧烤、野炊、露营。
对于违反保护区内禁止性行为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违反以上(二)、(三)和(四)条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在水库消落区驶入车辆、烧烤、野炊、露营,将由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回应民生关注关切
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关系
在立法调研中,调研组了解到如何落实生态补偿资金,如何发展经济提高村民收入,如何振兴乡村等是保护区基层干部群众最为关注关切的问题。
为此,《规定》在作出更为严格具体的实施性、补充性保护管理规定的同时,明确规定应当通过财政投入、受益地区补偿和受益行业收入提成等多渠道筹集生态补偿资金,增强了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的可操作性。
水资源的利用应当兼顾村民生产生活需要。《规定》提出,在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前提下,应当制定渔业生态养殖方案,在二级保护区开展生态养殖,适量开展旅游活动。
专家表示,《规定》紧密联系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桂林市、灵川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事权和职责,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关系,是一部特色鲜明、操作性强、群众拥护的地方立法。
据悉,下一步,《规定》将提请自治人大常委会批准,待批准后公布施行。
来源丨桂林日报(记者陈娟 通讯员吴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