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毒拉妻女随行掩人耳目,广西高院发布5起重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 2022-06-23 08:53:16 我来说说 阅读

  

  2021年以来,广西法院共审结毒品案件6000多件涉及1万余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2114人。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杨某、陈某传等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

  严打高压,遏制毒品犯罪。6月22日,在第35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5起重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依法对一批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执行死刑,形成了打击毒品犯罪的强大震慑。

  


  何某卓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2017年10月,被告人何某卓与莫某家(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到广西藤县购买甲基苯丙胺运回广西荔浦市贩卖牟利,并纠集莫某良、宋某运(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等人协助。同月26日凌晨,何某卓与莫某良、宋某运等人分别驾驶桂CES526轿车、桂C7G112越野车从荔浦市到藤县,何某卓从钱某华(另案处理)处买到甲基苯丙胺,又一起驾车返回荔浦市。当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荔浦市拦截抓获何某卓等人,当场从福特牌轿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3057.33克。同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荔浦市何某卓租住的房屋内抓获莫某家,当场从该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84.68克。

  此外,2016年至2017年,何某卓多次网购零部件,并分别在荔浦市的家中及荔浦市莫某良家中制造、组装枪支,将2支非法制造的气枪存放在莫某良家的杂物房内。2017年10月26日,公安人员在莫某良家杂物房内查获气枪2支及制枪工具1批。

  2019年8月22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何某卓死刑。宣判后,何某卓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被告人何某卓判处死刑。

  杨某、陈某传运输毒品案

  2018年8月,被告人杨某、陈某传为贩卖牟利而分别向“标哥”(另案处理)约购海洛因。同月9日,同案被告人李某富(已判刑)受“标哥”指使,在云南昆明市用物流方式将两袋海洛因发往广西玉林市。同月13日,李某富在玉林市与杨某、陈某传会面,收取了其寄送的两袋海洛因后交给杨某、陈某传。杨某、陈某传分别分得约6300克海洛因和4200克海洛因,二人各自贩卖后分别向“标哥”交付购毒款。

  2018年10月7日,“标哥”指使李某富在昆明市用物流方式将两袋蛇皮袋装的海洛因发往玉林市,并与杨某、陈某传约定,该批海洛因中杨某分12块(每块约350克)贩卖,剩余部分由陈某传贩卖。同月10日中午,李某富将收取的两蛇皮袋海洛因交给杨某、陈某传。后杨某驾驶小轿车送李某富前往玉林火车站,陈某传驾驶电动车携带两袋海洛因离开时被民警拦截抓捕,陈某传丢弃电动车、海洛因逃跑。民警在陈某传丢弃的两个蛇皮袋中查获海洛因10838.4克。当日,民警分别将陈某传、杨某抓获。

  2019年11月11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某、陈某传死刑。宣判后,杨某、陈某传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被告人杨某、陈某传判处死刑。

  李某华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李某华为牟取非法利益,驾驶云NV9316的汽车从云南省运输海洛因前往广西藤县贩卖,并指使妻子郭某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携女儿随行掩人耳目。3月6日,李某华抵达藤县后与覃某栋(另案处理)等取得联系。同日16时许,同案被告人覃某伟(已判刑)在覃某栋指使下驾驶覃某栋的越野车与李某华的车辆接头,覃某栋驾驶桂D99458的汽车跟随而至并指使覃某伟驾车下山望风。覃某栋准备与李某华进行毒品交接时,覃某伟发现公安人员到达即鸣笛通风报信,李某华、覃某栋等闻讯弃车逃跑。公安人员在附近山林中抓获李某华夫妇,经对李某华汽车副驾驶B柱等进行拆解,从横梁踏板处的夹层内查获藏匿的海洛因24块共计8447.03克,另从覃某栋抛弃的汽车内查获现金418300元。

  2020年3月25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李某华死刑。宣判后,李某华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被告人李某华判处死刑。

  韦某桶贩卖、运输毒品案

  


  被告人韦某桶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海洛因,雇请陆某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一名绰号“波”的越南男子(另案处理)负责运输,并让该二人相互联系运毒事宜。2018年5月15日,陆某江按照“波”的通知,到中越边境1127号界碑附近接取16块毒品后带回家中,藏放于鸡棚。同月17日上午,韦某桶打电话让陆伟江取出1块毒品送到凭祥市,随后韦某桶以人民币7.3万元的价格将该块毒品出售给周某鹏(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周某鹏又以人民币7.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谢某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同日14时许,陆某江按照“波”的要求,驾驶桂FRR148号小轿车携带1块毒品前往凭祥市准备交给他人,被公安人员查获,并在该车后排座位左侧座椅下缴获该块毒品。随后,公安人员在陆某江家鸡棚中查获剩余毒品14块。经称量鉴定,上述查获的15块毒品均系海洛因,净重共计5 255.9克,海洛因含量为75.1%至82.5%不等。韦某桶、周某鹏、谢某建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9年12月13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韦某桶死刑。宣判后,韦某桶不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维持原判。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对被告人韦某桶判处死刑。

  梁某景、黎某都制造毒品案

  


  2016年底,被告人梁某景、黎某都商定制造甲基苯丙胺,由黎某都负责租赁制毒场地和制毒前期准备工作,梁某景负责购买制毒原材料。同年12月,黎某都伙同同案被告人郑某纯(已判刑)寻找制毒场地,使用梁某景提供的“陈某勇”的身份证租赁广西南宁市经开区民房,后黎某都、郑某纯、同案被告人陈某武(已判刑)进行制毒前的准备工作。其间,梁某景将同案被告人黄某鹏(已判刑)从广东惠州市带至制毒场地,安排黄某鹏检修制毒工具反应釜。2017年4月底至5月初,梁某景安排黎某都收集部分制毒出资,其中黎某都、陈某武和同案被告人梁某升(二审期间因病死亡)、零岸(已判刑)分别出资70万元、90万元、150万元。黎某都在扣除前期费用后,将收集到的制毒资金装入一个黑色旅行箱,同案被告人零某良、凌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梁某景、黎某都指使下分别驾驶租赁的车辆前往广东省东莞市,将装有毒资的黑色旅行箱交给梁某景,并将制毒辅料运输至南宁市。之后,零某良、凌某等人在梁某景、黎某都指使下分别驾驶租赁的车辆前往广东省梅州市,将梁某景组织购买的氯麻黄碱运输至南宁市,后由陈某武驾车运输至制毒场地。同年5月28日,梁某景先后安排同案被告人农某想、黄某贵(均已判刑)前往制毒场地,与黎某都、陈某武、郑某纯开始制造甲基苯丙胺。同月31日7时许,公安人员在制毒场地抓获黎某都、陈某武、郑某纯、农某想、黄某贵,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419.2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43.92千克及氯麻黄碱148.42千克、反应釜等。

  2019年10月1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梁某景、黎某都死刑。宣判后,梁某景、黎某都分别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维持原判。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对被告人梁某景、黎某都判处死刑。

  记者:魏素娟

  通讯员:叶汪绿


责任编辑:申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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