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解答新修订的《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
新增的产假咋算?生育假具体咋休?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3月24日起施行,其中包括新设“育儿假”、延长女职工产假、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等一系列全面支持生育的内容。
新增产假的时间节点如何界定?育儿假中的“每年”如何界定?生育假假期如何计算?4月14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新修订的生育休假有关问题解答》,对公众关心的生育休假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新增加产假的时间节点如何界定?
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仍未休完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假期的女职工,可以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享受新增加的产假;新《条例》施行之日前已经休完的,不再享受新增加的产假。
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假期,包括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和我区增加的50天假期。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即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生育一孩的新增加产假10天,生育二孩的新增加产假20天,生育三孩的新增加产假30天。
育儿假中的“每年”如何界定?
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立了育儿假。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每年”指以子女生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的前一天。例如,孩子2022年3月18日出生,在孩子满3周岁前,每年3月18日至次年3月17日算一年。
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如何享受生育假?
新《条例》第十五条针对再生育政策作出规定。符合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其生育假比照生育三孩的规定执行。
生育假假期如何计算?生育假怎么休?
新《条例》规定的生育假包括产前检查陪护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假期按自然日计算。
产假、哺乳假应连续休。产前检查陪护假根据产前检查的需要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5天。男方护理假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25天。每年的育儿假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应在当年休完,不结转至下一年;同期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未满3周岁的,育儿假不叠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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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生育假知多少
202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该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9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30天,并规定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
2021年11月23日修订通过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60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90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10天育儿假。
2021年11月24日修订通过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90天;给予男方看护假15天,看护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在子女不满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天育儿假。
2021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在子女3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
综合《南宁晚报》、广西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