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全职太太”也该拿“工资”
法官释法:离婚家务补偿是不得已的选择,女性独立才有更多自主权
□本报记者张苑 通讯员唐柳丽
作为家庭主妇,在面对离婚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要被“看见”,更应该被“看重”。
近日,象山区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来到李某家中做判后回访。法院本着尽可能地对这个存续了28年婚姻并育有3个孩子的家庭做出圆满的调解,并让作为“全职太太”的李某得到一定的家务补偿。这已经是第四次回访,而这一次当事人双方都释怀地笑了。
结发夫妻缘分尽,“全职太太”处境尴尬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是结发夫妻。两人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并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儿一女,婚姻一度十分美满。李某在生育子女后就当起了“全职太太”,一直在家照顾子女,家庭经济收入都靠刘某在外从事水电安装工作获得。
这几年,夫妻俩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李某对丈夫刘某常年不管不顾家庭的行为感到不满,还怀疑刘某婚内出轨。而刘某却否认自己有出轨行为,认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妻子对其不信任,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动辄打骂,甚至在公共场合也是一言不合就动手。双方的矛盾不断升级。李某提出离婚,而刘某称为了孩子,他不同意离婚。于是,李某起诉到法院。
在接到李某的离婚诉状后,法官考虑到夫妻两人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结婚时间长达28年有余,婚姻基础较好,双方的矛盾大多源于生活琐事。因此,法官建议双方慎重对待离婚一事,珍惜已建立的家庭。鉴于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法院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某对此判决表示不服,但也同意和刘某心平气和地相处一段时间后,再考虑是否提起离婚上诉。然而事与愿违,之后两人的关系不但没有改善,反而矛盾越来越深。民事法官联合社区、妇联做了大量工作,几次回访都发现,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想离婚,也不出面配合法院调解。妻子李某几度打电话或到法院向主办法官投诉刘某生活上邋遢、不关心子女等琐事,甚至不惜向法官下跪要求结束这段婚姻,并要求获得刘某名下房产。而丈夫刘某则坚决不同意,他不愿意自己辛苦大半辈子挣来的“家当”被李某分割,如果李某执意要离婚,只能“净身出户”。案件陷入了僵局。
法官不厌其烦调解,只为维护双方最大利益
经过多次调解无果后,法官考虑到双方内心情绪较大,长久下去只会变成互相伤害,甚至伤到无辜的儿女。而离了婚,两个人如果能心平气和地共同抚养孩子,这反而是一件好事。
于是,法官开始引导双方理性思考,通过背对背的沟通,帮助他们疏解怨愤情绪,并对双方争议焦点一一释法说明。在调解过程中,针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矛盾焦点,法官强调了李某在照顾子女、家庭中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劝说刘某给予李某一定的家务补偿。最终,刘某认可了李某的付出,愿意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另外给李某一定的家务补偿,并自愿承担子女读书费用直至年满18岁。双方就此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同意离婚。两人也久违地释怀一笑,不约而同地对法官表达了感谢。
“家庭是社会和谐的细胞,家庭的和谐需要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针对这对夫妻的生活经历,法官解释说,李某结婚后成为了“全职太太”,每天重复做各种繁杂家务,却得不到理解,甚至得不到丈夫的信任和尊重。在李某决心离婚时,法院帮助其维护了合法权益,肯定了“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价值。当然,这种事后的救济是不得已的选择,婚姻走到这一步,作为家庭主妇的李某已经丧失了主动权,举证不能的风险仍然存在。
据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而离婚家务补偿也有适用条件:首先,家务补偿只适用于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离婚夫妻。采用法定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部分共同制的夫妻在离婚时不能适用家务补偿。其次,适用范围是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大贡献。如果双方都分担了家务,双方都协助了对方,则不符合补偿的法定条件。此外,需要本人提出补偿请求。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要行使权利,就必须在离婚时提出。离婚时如果没有提补偿请求权的,离婚后这项权利就消灭了,不能再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