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

2007-11-26 14:36:00 来源: 桂林生活网—桂林日报 作者:黄阐
  • 核心提示: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其中包括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部署。
        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其中包括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部署。今年 1月开始实施的监督法,不仅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职权作出规范,而且对“一府两院”如何履行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义务也作出规定。不论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都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民主和监督的精神,从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不断完善监督机制,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

一、充分认识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我国民主制度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监督的实质,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从制度上保证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运转。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重视民主和监督制度建设。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还特别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工作领域”。人大监督正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极为重要的制约机制和工作领域。

        同时,人大监督制度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保障之一,其具体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大依法行使包括监督权在内的各项职权,保障党和国家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防止出现严重失误和损失,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二是加强人大监督,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和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在全社会形成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三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规范国家机关的行为,防止权力滥用,有效地抑制被人们深恶痛绝的易于引发社会动荡的腐败现象,从源头上、制度上建立和完善防治腐败的机制和体制,保持国家和社会长期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二、正确把握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力。行使监督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一项基本的、经常的、大量的工作,必须摆在常委会工作的重要位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监督法的总则中,集中体现了这部法律的精神实质,明确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一切工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始终自觉地接受同级党委领导,贯彻党委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行使监督权,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常委会全年开展监督工作的计划安排,及时向党委请示;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报告等监督工作的主要情况以及重要意见、建议,及时向党委报告;监督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党委并协调解决;需经主任会议审议的包括监督方面的重要问题,党组要先行研究,把握好原则的方向;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中的党员带头作用,切实贯彻党委意图,依照法定程序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第二,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严格按法定的权限办事。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要行使到位,否则就是失职;宪法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越权,越权违法。“一府两院”接受监督也应当遵守相应的程序规定。

        第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切国家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集体行使职权是国家权力机关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一项重要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职权的行使,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坚持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因此,人大常委会要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确定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开展执法检查等,都要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视察、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作为重要依据。对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需经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后交办,作出的相关决议要得到过半数的赞成才能获得通过。

        第四,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必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因此,人大常委会审议各项报告及审议意见、作出的相关决议,“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都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这不仅保障了人大代表的知情权,也便于国家权力机关对其常设机关进行监督。

        第五,坚持向社会公开原则。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属性,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鲜明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监督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规定了公开原则。坚持公开原则,归根到底就是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人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向社会公开是形式,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是目的。在坚持和实行公开原则的前提下,人民才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直接监督,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积极性,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作者系桂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

本文来源:桂林生活网—桂林日报 作者:黄阐
相关的新闻
  • 无相关文章
  • 我来评两句
    匿名发表
    房产广告

    桂林生活网客服电话:(0773)2853120 2852488 传真:(0773)2853265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版权归桂林日报社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