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 能否“假一赔十”?

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 2024-10-30 09:54:35 我来说说 阅读

  短时间内,

  买家两次下单网购“三无”减肥药,

  并就所有订单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问题固然要重视,

  但两次购买并高额索赔是否应当支持?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购买假药、劣药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这是自2024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该院审结的第一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消费案件。

  基本案情

  肖梅在微信朋友圈售卖减肥产品。覃帅经朋友介绍与肖梅互加微信,分两次通过微信向肖梅购买价值1388元及2070元的减肥产品。覃帅收到货物后,委托某检测公司检验该产品。检验结果显示该减肥产品含西布曲明成分。今年8月,覃帅向平南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梅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法官,我不认可覃帅自行委托鉴定的检测报告。他明知减肥产品系假药、劣药而选择再次购买,进而自行委托鉴定,存在‘知假买假’行为,不应支持其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我不知道所卖的减肥产品是假药、劣药,也不是减肥产品的生产者,要主张赔偿也不应追究我的责任。”肖梅辩称。平南县法院认为,肖梅在微信朋友圈公开销售减肥产品,但售卖的减肥产品的包装标识只有“×××清脂糖”字样,包装中未附相关说明书,包装标识也未包含成分、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肖梅在微信朋友圈公开销售的减肥药品系不符合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覃帅有权请求肖梅退回货款。覃帅请求肖梅退回两次货款共计3458元的诉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肖梅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售卖药品,其售卖的药品经鉴定含有国家明确要求停止生产、销售与使用的成分西布曲明。虽然肖梅对覃帅提供的鉴定报告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也未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肖梅售卖的药品明显不具备药品的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其也未能提供合法的进货渠道。因此,肖梅对于其售卖的药品不符合正常药品规格是有明确认知的。肖梅明知减肥产品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覃帅作为受害人向销售者肖梅主张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肖梅退回全部货款,承担第一次货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并分两期履行。目前,肖梅已履行了第一期赔付义务。(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该案延伸出一个群众关注的话题:社会上确实存在“知假买假”者,他们超出正常消费范围多次购买或者高额购买以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那么“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所购买药品是假药、劣药,购买后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药品是假药、劣药,依照药品管理法第144条第3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解释明确了对所有购买者均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消费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的,应综合考虑所购买的食品药品类型、保质期、普通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该规定既对恶意索赔行为进行了规制,也保障了消费者诚信维权。

  本报记者:梁家俊

  通讯员:黎德群 张滢丹 覃成成

责任编辑:申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