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合规提示

来源: 桂林生活网 2024-10-23 15:39:47 我来说说 阅读

  全市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以下简称医药广告)发布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桂林市市场监管局现就发布医药广告的相关规定提示如下:

  一、总体要求

  自觉提高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医药广告活动应始终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分类要求

  (一)医疗广告

  1.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经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2.医疗广告不得宣传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不得宣传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使用医师、患者等名义或形象做推荐证明;不得以“神医”“神药”为噱头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包治百病、祖传手艺配方等为幌子营销所谓的“神医”“神药”。

  3.医疗广告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来发布或者变相发布。不得以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直播视频等形式通过互联网发布。

  4.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不得发布;营销宣传中不得含有制造容貌焦虑、夸大治疗功效、对治疗安全进行保证性承诺等内容。生活美容机构可开展生活美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宣传。

  (二)药品广告

  1.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广告审查。未经取得《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不得发布药品广告。

  2.发布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用证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3.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4. 按规定可以发布广告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应当显著表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三)医疗器械广告

  1.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广告审查。未经取得《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不得发布医疗器械广告。

  2.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四)保健食品及其他食品广告

  1.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广告审查。未经取得《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不得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2.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3.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4.普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5.不得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请全市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自觉规范广告宣传行为,及时下架、拆除不符合规定的医药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医药广告监测监管,并会同相关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发布医药广告的行为。欢迎广大消费者、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


责任编辑:杨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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