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诈专栏】依法合规使用收款码,切勿沦为电诈“工具人”

来源: 恭城农商行 2024-10-15 14:44:46 我来说说 阅读

  近日

  黄某某来到恭城农商行恭城支行

  要求取现1.23万元

  根据反电诈“三必问”工作要求

  柜员小蒋询问资金来源、用途等情况

  黄某某均能对答如流

  在进一步核实中发现

  该客户办理了本行收款二维码

  账户交易情形存在异常

  柜员小蒋觉得可疑

  立即向内勤副行长汇报

  在内勤副行长进一步询问下

  黄某某开始言辞闪烁

  又称取款是归还朋友借款

  当初是现金借款

  现需现金归还

  无法提供佐证材料

  凭借丰富的工作经验

  内勤副行长迅速判断

  这可能是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

  立即启动警银联动机制

  经反诈中心核查

  黄某某因涉嫌出租、出借、出售二维码

  涉诈账户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管控

  将面临严厉惩戒

  恭城农商行

  积极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

  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筑牢反诈安全防线

  深入推进银行账户风险防控

  全力守护客户资金安全


  恭城农商行温馨提醒  

  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及其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账户。同时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黄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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