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偿故母赡养费兄弟姐妹对簿公堂

来源: 桂林生活网-桂林日报 2024-08-23 10:33:26 我来说说 阅读

  为追偿故母赡养费兄弟姐妹对簿公堂

  法官厘清法与理:孝老是美德,不能只以金钱量化赡养义务

  □本报记者张苑 通讯员李礼 刘聪

  “母亲生前退休金足够负担自己的生活费,凭什么追偿?”“你违背母亲意愿,送她到养老院,这笔钱应该你出!”……兄弟姐妹四人为家长里短争论不休,地点不是在家里,而是在法院。

  近日,七星区法院审结涉追偿赡养费系列案件。三个相关案子都出自一家人,原因是兄弟姐妹四人在母亲去世多年后,因母亲生前的赡养费问题相互追偿,各不相让。家庭成员之间的金钱利益之争令人唏嘘。

  覃老太太共生育了两儿两女,他们的排序是长女、长子、小女、小儿子。1984年,孩子们的父亲早早离开了人世。四个孩子成了覃老太太的依靠。然而,老太太的后半生过得并不舒心。兄弟姐妹四人相互约定:母亲与谁生活,母亲的退休金和医保卡就由谁管理。多年来,老太太先后与小儿子、长子、小女一起生活过,但无论跟谁生活,兄弟姐妹四人因母亲的赡养方式和照顾母亲的支出费用问题一直矛盾不断。

  2016年,覃老太太因病去世。经法院判决,兄弟姐妹四人平分母亲留下的存款(房产另有遗嘱)。本以为兄弟姐妹四人可以就此心平气和和谐相处。然而,事情并非这么简单。在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四人的矛盾再次升级,原因是,他们对于母亲生前的赡养费分摊问题产生纠纷,且矛盾一直延续了好几年。

  2023年12月,在覃老太太去世7年后,其小儿子、小女及其丈夫三人分别向七星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他们的大姐、二哥返还他们在母亲生前垫付的赡养费。

  小儿子认为,母亲在2003年到2010年与他共同生活的7年中,他一人承担了母亲的赡养费约6万多元。此外,他还垫付了母亲的生活用品、党费、红包等开支,金额共计3000多元。他认为,这些费用应该由兄弟姐妹四人共同承担。

  与此同时,小女和小儿子还一同另案起诉他们二哥,认为他在2011年3月至2014年10月照顾母亲期间,违反母亲的意愿将其送至养老院,并擅自支出母亲的退休金。因此,二哥应退出母亲的退休金,分摊给其他兄弟姐妹。

  此外,小女婿也向法院起诉覃家兄弟姐妹四人,称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间,覃家小女和小儿子与他签订了一份《租住赡养协议》,约定将覃老太太接到他名下的房屋居住,小女和小儿子负责请保姆照顾老人,他则负责岳母的一日三餐开销及水电费。而在此期间,他垫付了保姆费、个人劳务费、医药费等合计约4万元。他认为这笔费用应该由兄弟姐妹四人分摊。

  一家人,一件事,三个案子。这让承办法官心情十分复杂。三起案件被受理后,法官先是组织兄弟姐妹四人进行庭前调解,希望能化解一家人的矛盾。然而,经多次调解,四人仍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之后,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女婿根据法律规定也有协助配偶照顾其母亲的义务。覃老太太生前有退休金,并且能覆盖其生活开支,但这并非子女免除赡养义务的理由。因为赡养不仅是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等多种形式,不能仅以金钱支出的多少作为衡量依据。法官认为,三名原告在照顾母亲期间的开支以及劳务都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不应将其量化为金钱,向其他兄弟姐妹追索,这有违亲情、赡养的本意,也有违公序良俗,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覃家长子在照顾母亲期间,因个人身体原因无法亲自照顾,将母亲送至养老院,用母亲退休金支付养老院的花费也合乎情理。小儿子和小女要求返还的诉请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三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每个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在法律层面上,并未规定在多子女家庭各子女具体承担赡养责任的比例。但这种责任是血脉亲情的连接,也不应出现相互推诿、以金钱量化对父母尽孝的付出比例。”承办法官表示,这几起案件的三名原告不应得到支持,因为每个兄弟姐妹的赡养能力、经济条件各有差别,但只要各尽其能,尽自身能力在生活上、情感上孝敬父母,相信就能够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


责任编辑:杨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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