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202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三)

来源: 桂林生活网 2024-03-20 15:10:01 我来说说 阅读

  案例八:消费者用餐结账时被加价

  经调查确认经营者被处罚

  消费者马女士于2023年1月9日在七星区东江路某餐馆消费时,商家告知芋头扣肉是48元,但结账的时候却被收费180元,且该菜品没有明码标价,商家态度蛮横不予协商。消费者无奈之下拨打12315热线向桂林市消费者协会七星分会投诉,要求商家道歉并退款。

  经查明,该餐馆承认在给马女士提供餐饮服务的过程中,未明码标注该菜品(桂林特色扣肉)的价格,且在口头告知的价格之外加价出售该菜品。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于2023年3月21日联系消费者进行道歉,并退还消费者180元。

  因该餐馆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已将此案转由七星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认定该餐厅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上缴国库。

  消费提示:

  不论是用餐还是购物,消费者在结账时要养成留意价格和总价的好习惯,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一旦发现有误需及时向商家提出,协商不成可拨打12315热线投诉。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才是长久生存和发展之道,靠欺骗挣来的蝇头小利,终究会让你失去更多!

  (桂林市消费者协会七星分会提供)

  案例九:做美容致皮肤不适

  经调解经营者退款

  消费者毛女士称其于2023年3月在七星区某美甲店购买了2500元的美容套餐,在做美容的过程中发现该店使用的是无标签的化妆品,致使其使用后脸部产生不适,有红肿发痒的情况。后来,店家又要求毛女士购买三种产品共580元。因毛女士对商家使用的产品存疑,拒绝支付费用,并于5月8日来到桂林市消费者协会七星分会投诉,要求商家退费。

  因被投诉的商家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桂林市消费者协会七星分会工作人员联合七星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一起到现场调查。经查明,桂林市七星区某美甲店从2023年3月17日起,对外从事美容经营服务,但一直未建立并履行化妆品经营者法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涉案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故该店一直在使用(提供)无标签、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化妆品为消费者服务。

  2023年6月22日,桂林市消费者协会七星分会组织双方现场调解,经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退还毛女士2500元。同时,该店使用无标签、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化妆品一案已转由七星区市场监管局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认定七星区某美甲店存在于经营活动中购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经营者法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经营使用(提供)无标签、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消费提示:消费者应该在正规的商场或美容院购买美容产品或美容服务,并查看产品的标签,确认是正规产品。否则,一旦产品有问题,轻则损伤钱财,重则给自己带来巨大的风险。

  (桂林市消费者协会七星分会提供)

  案例十:旅游购物需谨慎

  遇到纠纷要投诉

  2023年2月13日,消费者李先生参加桂林市兴安县一日游活动,在活动过程中被组织参加了陶瓷产品推销会,商家宣传该陶瓷产品比传统铁锅、木质筷子要好,并进行了产品比较。李先生一时冲动,花2000元购买了一套陶瓷厨房用具。回去后,李先生认为该商家宣传活动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商家退款退货,但商家不同意,于是李先生致电桂林市兴安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兴安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和电话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将李先生购买产品的货款2000元交给兴安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转交给李先生;李先生在收到退款的同时,将之前购买的产品交给兴安县消费者协会,商家自行到兴安县消费者协会取回。双方无异议。

  消费提示:

  旅游途中,消费者购物一定要谨慎,如确实需要购买,切记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索要并留存消费凭证。同时,还可以对商品宣传广告、聊天记录、支付记录进行截图保留。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先与商家进行沟通协商,依法提出合理诉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拨打商家所在地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桂林市兴安县消费者协会提供)


责任编辑:杨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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