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女子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对准邻居家门,结果…

来源: 温州晚报 2023-08-29 10:19:20 我来说说 阅读

  如今监控摄像头越来越多地走进市民生活,其在保障安全的同时也带来了隐私泄露的风险。近日,永嘉法院审理了一起邻里纠纷案,女子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邻居以隐私权受到侵犯将其告上法庭。

  朱女士与邱女士是某小区15楼对门邻居。今年3月,邱女士在小区业主群上传了一段监控视频,画面内容是朱女士在公共通道内为电瓶车充电以及用泼水的方式清洗过道。朱女士看到后怒火中烧,认为此行为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就此诉至法院。她请求法院判令邱女士停止侵权行为,拆除监控摄像头、删除拍摄的视频,公开道歉,同时要求邱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害金30000元。

  就此,邱女士坚持认为装监控并没有侵犯朱女士的隐私权。她表示,朱女士平时经常将杂物堆到她家门口,但却不承认,双方为此闹了几次不愉快。为了确认杂物的来源,她在自家门口安装了监控摄像头。

  当朱女士发现邱女士在家门口安装了摄像头,对准双方共用的通道及自家门口后,感到自己的生活遭到了窥探,进进出出总觉得心里膈应。她多次找到邱女士要求其拆除监控,甚至通过物业等有关部门与邱女士协调,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

  永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邱女士在其房屋门口左上方的角落安装的摄像头可以实时记录并完整储存相邻住户朱女士出入住宅的全部情况,一定程度上干涉了原告私生活的安宁,应当视为民事侵权。被告邱女士在采取保障自身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的措施时,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其行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原告朱女士在共用通道内为电瓶车充电等行为违反公共秩序,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邱女士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发布视频,不应承担责任。且朱女士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因此受到严重精神损害,故法院驳回了朱女士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

  综上,永嘉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监控摄像头,删除该监控摄像头拍摄并存储的原告朱女士房屋门口的视频;驳回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带有摄录功能的电子产品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带来新的挑战。目前,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私人在家门口装监控的行为,但如果随意安装监控,难免会对他人的隐私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

  就个人如何合理安装监控,法官建议:

  1、注意监控拍摄的范围,避免拍摄到他人的私密空间,并征得监控拍摄范围内住户的同意方可安装;

  2、避免将拍摄的画面对外传播,以免侵害他人权利;

  3、如遇自身隐私权遭到邻居侵害的,应以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加强沟通,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来源:温州晚报全媒体 (记者:赵小娴 通讯员:七一)


责任编辑:李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