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平乐县沙子镇的梁某与陈某系邻居,两人都是爱狗人士,家里各养了一条狗。平日里,两人都没有给出门的狗拴绳的习惯,两条狗也一直和平相处。但前不久的一天,意外却发生了。
那天上午,在两家门口,梁某家的狗把陈某家的狗咬伤了。陈某查看后发现伤情挺严重,于是立即送往宠物医院治疗,共花费宠物医疗费970元。爱狗的陈某一面心疼受伤的“伙伴”,一面感到愤愤不平。他认为,梁某没有看管好自家的狗,导致自己的狗受伤,梁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陈某找到梁某理论索赔,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支付自己狗的医疗费以及养狗的部分费用共计2000元。
“狗咬狗”虽然事小,但事关当事人双方的和谐邻里关系,平乐县人民法院经双方同意后组织调解。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后,告知原、被告双方在饲养动物过程中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或者财产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被告虽然有责任,但原告也未牵狗绳,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经法官释法说理,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梁某支付陈某450元。被告当庭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
来源丨桂林日报(记者张苑 通讯员周翠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