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桂林市禁止乱挖滥采砂石土资源若干规定(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桂林市禁止乱挖滥采砂石土资源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为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修改后的法规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请于2023年6月2日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并注明建议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1807室邮政编码:541100电子邮箱:glrdfgw@guilin.gov.cn联系电话:0773—2848163
桂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3年5月22日
桂林市禁止乱挖滥采砂石土资源若干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砂石土资源管理,保护山体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实现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砂石土资源的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开采砂石土资源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禁止露天开采区域】禁止在本市下列区域露天开采砂石土资源:
(一)桂江(含漓江)、湘江、资江、洛清江、寻江、灌江、荔浦河、恭城河干流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
(二)漓江重要支流华江、黄柏江、川江、小溶江、甘棠江、灵剑溪、桃花江、奇峰河、黄沙河、潮田河、兴坪河、遇龙河、金宝河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
(三)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
前款所称旅游公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布。
开采河砂依照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和景观资源。
第四条【其他禁止开采区域】禁止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内的山体开采砂石土资源。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禁止开采砂石土资源的其他区域,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个人自用砂石土资源的管理】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不需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在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可采区采挖,所采挖的砂石土不得销售。
第六条【工程建设范围内砂石土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采挖的砂石土资源,除本项目建设自用部分外,剩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处置。
第七条【治理与修复】开采砂石土资源,破坏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修复治理和损害赔偿责任,在市、县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和园林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复治理工作。
第八条【联动执法】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市场监管、林业和园林、电力等部门和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强化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乱挖滥采砂石土资源的行为。
第九条【违反个人自用砂石土资源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不按照用途、不在规划规定的可采区采挖或者销售砂石土资源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查封、扣押违法开采砂石土资源的设备,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违反工程建设范围内砂石土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砂石土资源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政府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责任】市、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丨桂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