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诱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桂林市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6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桂林市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二、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桂林市某油茶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6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桂林市某油茶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三、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桂林市临桂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6日,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桂林市临桂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四、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桂林市临桂区某餐饮连锁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7日,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桂林市临桂区某餐饮连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五、桂林市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桂林某酒店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4日,桂林市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桂林某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