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全面排查、长效治理“废弃汽车”占用公共资源,影响通行秩序、交通环境及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区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的部署要求,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制定了《全市公安交管部门整治废弃汽车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从4月份持续到2023年年底全面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
”废弃汽车“的标准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中,对废弃汽车进行了概括性描述:
长期停放在城市市区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
交警部门工作措施
全面排查治理阶段(2023年4月30日前)
对辖区城市道路范围内开展废弃汽车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车辆要通过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系统进行信息采集,按“一车一档”建立档案,及时掌握车辆处置情况。
引导自行清理阶段(2023年6月30日前)
采取广泛通知公示公告、电话、上门走访逐车通知车辆所有人等方式,告知责任义务、自行处理期限和法律后果,确保车辆所有人对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应知尽知,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开展清理。
实施分类处置阶段(2023年12月31日前)
(一)加强路面巡查,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进行处置。对路内停车泊位的废弃汽车,由停车主管部门、停车管理单位进行处置。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处置。
(二)车辆所有车辆所有人拒绝自行处理的,要依法分类采取扣留移交、拖移、强制报废等措施,并及时履行停放告知、招领公告、注销登记等程序。车辆未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并责令立即驶离,拒不驶离,依法拖移并及时告知停放地点。
(三)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责令自行对车辆进行报废处理并办理注销登记,拒不报废且有证据证明车辆在达到报废标准后上道路行驶的,依法查处相关交通违法行为,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四)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或没有证据证明车辆在达到报废标准后上道路行驶的,应及时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停车场,并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置。
(五)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扣留并做好登记,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理。
”废弃汽车“举报方法
市民如发现道路内+违法违规停放或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可拨打电话将相关信息进行举报。现将举报联系方式公布如下:
举报电话:0773—2823832
如果该废弃汽车长期停在道路内的合法停车泊位内,是不属于交警部门治理工作范围的,可联系停车泊位的经营或主管部门处置。
请广大市民理解、支持和配合废弃汽车专项执法行动,主动提供废弃汽车线索,规范我市公共场所停车秩序,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升道路通畅率和城市形象,共同创造交通安全、停车有序、文明谦让、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
来源丨广西桂林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