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家装饰公司财务人员不慎将4.6万元错转到南宁一家商贸公司账户,财务人员发现转账错误后打电话报警,并于次日发催告函,要求商贸公司退还4.6万元。但是,商贸公司以该款项也是装饰公司代玻璃公司支付货款为由拒不归还,最终两家公司对簿公堂。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该商贸公司应返还不当得利4.6万元及利息。
此前,广西一家玻璃公司因跟南宁某商贸公司之间有货款未结清,该装饰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公司银行账户,代玻璃公司向商贸公司转账货款5万元,所以商贸公司的银行账号因此留存在装饰公司的收款人清单中。
事隔两年多后的2022年7月,因装饰公司财务人员操作失误,不慎误将4.6万元汇入商贸公司账户,但注明为“借支款”。财务人员发现转账错误后打电话报警,并于次日发催告函,要求商贸公司退还4.6万元。但是,商贸公司以该4.6万也是装饰公司代玻璃公司支付货款为由,拒不归还。
同年8月,装饰公司将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4.6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同年10月,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庭审中商贸公司称,4.6万元并非不当得利,而是装饰公司再次代玻璃公司支付拖欠商贸公司的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本案中,商贸公司抗辩理据不足,其中装饰公司与商贸公司之间没有业务和资金往来,双方之间不发生法律原因上的给付理由;4.6万元备注为“借支款”,可知其付款时并无代付货款的意思表示。
最后,经多方综合分析,商贸公司取得4.6万元无法律上的原因,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应予返还并支付逾期返款的资金占用费,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商贸公司应返还不当得利4.6万元及利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商贸公司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货币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种类物,转账时应明确性质和用途,避免存在多种不同债权债务关系时,对款项用途发生争议。本案原告在转账时对转款作出“货款”“借支款”等备注区分用途,在一定程度上可有效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对于收款人来说,也要注意所收款项的备注信息,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及时向转款人提出异议。
俗语说“天上不会掉馅饼”。收到陌生人转款,核实后属于误转,不属于自己应收款的,应请求银行等机构协助,将款项及时退还转款人。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梁柯